立法实践中,必须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

立法实践中,必须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

摘要:该负责人说,《意见》规定在立法实践中,必须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把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体现到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共政策之中,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定。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中宣部负责人就《意见》出台情况,接受了记者专访。

该负责人说,《意见》规定在立法实践中,必须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把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体现到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共政策之中,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定。一是加强重点领域立法。通过深入分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立法需求,把法律的规范性和引领性结合起来,坚持立改废释并举,积极推进相关领域立法,使法律法规更好体现国家的价值目标、社会的价值取向、公民的价值准则。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定期清理机制,对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不相适应的,依照法定程序及时进行修改和废止。二是强化公共政策的价值目标。制定出台各类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时,都要充分体现公平正义和社会责任,注重政策目标和价值导向有机统一,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统一,形成有利于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良好政策导向和利益机制。完善政策评估和纠偏机制,防止具体政策措施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背离,实现公共政策和道德建设良性互动。  

责任编辑:张少华校对:王梓辰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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