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准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摘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纪检监察机关要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中心任务,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强调: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纪检监察机关要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中心任务,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强调: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刚刚闭幕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提出:要全面加强纪律建设,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加强日常管理监督上下功夫。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实现标本兼治的有效路径,是我们党对管党治党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全面认识、准确把握,创新实践、推动落实。

一、在准确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基本内涵上求深化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辩证的有机体。“四种形态”就是四道防线,各形态之间环环相扣、层层递进,形成严密的监督执纪体系。“常态”“大多数”“少数”“极少数”是相对比例关系,不是机械的绝对数字概念。依纪监督是纪委作为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的日常工作,具体违纪行为应该按哪种形态处理,必须依据党规党纪,综合考虑违纪性质和情节、造成的后果和影响、认错悔错态度,以及配合组织审查等情况,确保错责相当、宽严相济。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工作原则,也是应当掌握的政策和具体操作的方法。“四种形态”立足于“常态”“大多数”,而不仅仅是“少数”,更不仅仅是惩治严重违纪违法的“极少数”,实现对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监督全覆盖,体现全面从严治党的本质要求,是“从严”的具体和深化。“四种形态”对党员干部的违纪违规行为,无论是苗头性问题还是轻微违纪乃至重大违纪违法,都提出相应纪律要求,其核心就是用严明的纪律管住全体党员,助推全面从严治党严到实里、严到细处。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化。纪律审查要从以往的法律思维转到纪律思维上。转变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不适应,在处理具体情况时会面临如何运用好、把握好、操作好的问题。要加强学习、深入研究、勤于思考、善于总结。只有事事出以公心,才能确保“四种形态”用好、出效果,避免出现以纪代法的情况,更不能做选择、搞变通,存私心、谋私利。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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