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机关与基层党组织践行第一种形态的区别

纪检机关与基层党组织践行第一种形态的区别

摘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纳入总则第七条,表明监督执纪,不仅是纪检机关的专责,更是各级党组织的责任。其中,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纪检机关与党员干部所在党组织应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纳入总则第七条,表明监督执纪,不仅是纪检机关的专责,更是各级党组织的责任。其中,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纪检机关与党员干部所在党组织应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当然,尽管各级党组织与各级纪检机关这两个责任主体落实第一种形态都源于党章党纪党规要求,都是党内监督的重要内容,在形式上都是抓早抓小、防患未然,但在具体操作中也应辨明二者之间的区别。

实施主体不同。纪检机关是专责监督,基层党组织是日常监督。落实第一种形态,对党员所在党组织来说,属于日常管理、教育和监督事务,是落实主体责任,主要靠相互交流和工作中的观察、判断、评估,一般由党组织书记、副书记重点约谈、单独约谈,或以召集民主生活会等形式进行。同时,单位行政副职也要按照“一岗双责”要求,监管、约谈分管领域的党员干部,党员干部之间也要相互提醒。而对纪检机关而言,对从上级交办、信访举报、工作检查、媒体报道等渠道发现的某党组织或党组织中的党员干部相关违纪问题予以处置,是落实监督责任。

约谈对象不同。无论是哪个监督主体,谈话对象都是党员干部,但基层党组织教育、约谈的范围是本单位(或党组织)内每个党员,以“金字塔式”架构层层传导全面从严治党压力,即主要负责人约谈副职及中层干部,副职约谈中层干部及一般党员,中层干部约谈一般党员干部,从而实现全员、全域、全程覆盖。而纪检机关则约谈“重点对象”,且一般是基层党组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群团组织中担任一定职务的领导干部,大致分四类:第一类是违纪但情节轻微、免予处理,即由第二种形态转为第一种形态的党员干部;第二类是从群众举报、巡察督查、媒体曝光等渠道,发现存在违规违纪线索和问题的党员干部;第三类是新提拔的党员干部;第四类是职务发生调整变化的,尤其是从一般岗位轮换到重要岗位的党员干部。相比之下,纪检机关约谈的指向性更强。

监督半径不同。党员是党组织的细胞,基层党组织是党员集合的基础单元,党员之间“低头不见抬头见”,便于察觉党员思想、行为的细微变化。这些线索和问题眼见为实,是直接反映。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学会经常提醒谈心,出现小问题及时敲警钟,使相关问题尽量在组织内解决,防止小错变成大问题。纪检机关则是站在上级或平级监督层面,线索和问题主要是通过信访举报、媒体曝光等渠道收集、发现,而相关当事人一般在外单位或其他党组织,从某种意义上讲,监督的半径更远。

问题程度不同。党组织谈话内容范围较广,贵在经常,可以是关爱式谈心,也可以是关注、收集和处置“蛛丝马迹”类的细微问题。纪检机关的谈话则“约”的是已经发现问题线索或违纪苗头的党员干部,谈的是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目的是及时刹住,防止蔓延,并通过约谈函询、通报批评在更大范围引起震慑。可以说,纪委做的是“必须出面的事”,如,发现党员干部问题轻微,必须谈话函询;党员干部违纪,但免予纪律处分的,以及给予组织处理的,进行诫勉谈话的;对党员干部任职或转任重要职务,进行提醒谈话的,都是带着具体问题谈,当事人必须承诺整改、留存备案。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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