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怀德: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和主要任务(5)

马怀德: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和主要任务(5)

(二)国家监察机关的有效监督和制约问题

国家监察委员会是一个新的国家机关,其行使的监察权必须接受监督和制约。

1.人大监督。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因此也要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具体而言,国家监察委员会成员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任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质询、罢免、监督监察委员会成员。监察委员会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接受人大监督,这是把党的监督和人民的监督有机结合在一起的重要方式。作为合署办公机构,纪委接受上级党委、上级纪委的党内监督,监察委员会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本质上它是一个权责一致、接受监督制约的机构。

2.司法监督。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强调,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对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司法监督,是在权力的分工、制衡、制约中实现的。国家监察委员会移交给检察院的案件,如果检察院认为不构成犯罪,有权撤案或者不批捕,这就是一种司法监督。对国家监察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或者采取的措施,检察院有权实施法律监督,这也是一种司法监督。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权力要通过各种制约措施和程序流程加以制约和监督。

3.自我监督。自我监督是最重要的监督。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所采取的一系列反腐措施,就是党的自我监督。离开了共产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无法彻底铲除腐败。国家监察委员会对所有公职人员的监督既是国家机器的自我监督,也是国家监察委员会对自身的监督。十八大之后,中纪委专门设立了对纪委工作人员实施监督的内设机构,集中力量解决“灯下黑”问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有十几人,纪律处分的几十人。打铁还需自身硬,只有解决好自我监督问题,才能够增强社会公众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信心,更好发挥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功能。

4.社会监督。民众和舆论监督也是监督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有效方式。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强调,要支持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要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国家监察委员会同其他国家机关一样,也应当自觉接受包括舆论监督、民众监督在内的各种社会监督。就像《党内监督条例》所要求的那样,要“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党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坚持正确导向,加强舆论监督,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发挥警示作用”,实现对监察委员会的有效社会监督。

5.党的监督。国家监察委员会是一个国家机器,其党员身份的工作人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当然要接受党的监督。强化对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监督,也是党内监督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强调,监督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举措。必须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党内不允许有不受制约的权力,也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要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的制度安排。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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