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3:监察委员会将行使哪些权力?
具有监督、调查、处置三方面职能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职能大体上分为监督、调查和处置三方面。
据了解,监察委员会负责监督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包括公职人员是否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等,是否有贪污贿赂、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侵犯国家财产等职务违法、犯罪,对确有涉嫌职务犯罪的情况,要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为了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的职权,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赋予了十几种手段,包括强制手段。例如,调查可以约谈、监视居住、冻结财产,甚至滞留审查、限制行动自由等。”汪玉凯表示,今后要根据试点经验研究和丰富监察手段,让制度设计更规范。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表示,检察院的反贪、反渎和预防职务犯罪部门整建制转隶到监察委员会,成为监察委员会的内部职能部门,有助于对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实施调查。
北京市检察院检察长敬大力日前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表示,随着职能整合,检察机关撤销反贪局、反渎局、侦查指挥中心、举报中心、职务犯罪预防等部门。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检察人员,整体转隶到监察委员会。
与此同时,北京市各级检察院拟统一设立职务犯罪检察部,专门与监察委员会进行办案衔接,负责对监察委员会调查案件进行立案审查,衔接完善刑事诉讼程序。
刘维林介绍,由于试点地区的新变化,现行的行政监察法、刑事诉讼法、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地方组织法等法律需要调整,未来全国人大要制定国家监察法,修改相应的法律。
焦点4:如何监督监察委员会?
内部监督、社会监督
如何让监察委员会在有效行使监督权力的同时约束自身权力?谁来监督监察委员会?
记者了解到,监察委员会也会设立监督机制,强化自我监督。李振奇表示,监察委员会试点在制度设计上对这个问题已经有所安排。目前党的纪律委员会成立了纪检干部监督室,监察委员会成立后,也会有一个“盯自己人”的机构。
山西政协委员、无党派人士张建东建议,可以建立具体的民主监督机制,邀请特邀监督员对监督用权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察委员会定期向社会公开办理情况,让权力依法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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