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伟:依法严惩电信网络犯罪

陈伟:依法严惩电信网络犯罪

2016年12月19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出台。《意见》是最高司法机关为回应当下猖獗的电信网络诈骗应时而生的产物。

《意见》内容可分为“修改、细化、增加、删减”四种类型

《意见》与之前的相关司法解释对比,尤其以2011年《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为参照,其内容可以分为“修改、细化、增加、删减”四种类型。

第一,《意见》中的修改类内容。虽然修改类内容在《意见》中仅有一条,但其关乎电信诈骗的罪与非罪及法定刑选择,因而最为引人注目。《意见》第二条第1款修改了《解释》的要求,整齐划一规定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解释》仅规定了三种数额的幅度,并赋予各省确定具体数额标准的自主权。自主确定诈骗数额的方式虽然顾及了各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有利于实现与本地区内其他诈骗犯罪及其他财产犯罪之间的罪刑均衡,但却不符合电信网络类诈骗犯罪的特点。一方面,从201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的电信诈骗典型案例来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普遍呈现出跨区域化特点,说明自主确定数额模式并不符合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现实需要,甚至有可能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或“避重就轻”。另一方面,从司法实践来看,采取全国统一的数额标准恰恰是实现罪刑均衡的必然要求。电信网络诈骗在主体分布、犯罪手段、犯罪对象、危害结果等方面,不仅区别于其他财产型犯罪,而且明显区别于其他诈骗犯罪。如果采取与其他诈骗犯罪、其他财产犯罪相同的规定模式,对不同情况相同对待,更容易违背罪刑均衡原则,也会造成立案管辖的混乱。

第二,《意见》中的细化类内容。在总结电信诈骗司法经验的基础上,《意见》进一步细化了之前司法解释的一些内容,此类内容是《意见》的重要组成部分。之前的司法解释大多将电信网络诈骗作为诈骗犯罪的量刑情节之一予以考虑,而《意见》则将其提升到了犯罪类型的高度。同时,《意见》针对电信网络类诈骗犯罪侵犯法益、犯罪手段、侦查审判等的特殊性,对其定罪量刑、案件处理等方面作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以区别于传统诈骗犯罪。例如,《意见》第四条第3款将电信网络类诈骗的共同犯罪情形予以类型化,单列并细化了《解释》关于认定诈骗犯罪共同犯罪的内容。

第三,《意见》中的增加类内容。《意见》增加了诸多有关电信网络诈骗处置的新内容,这是视其为一种新犯罪类型的必然结果,也是《意见》的最主要内容。电信网络诈骗凭借现代技术手段,突破了既有的案件管辖规则、证据规则等传统法律规范,给传统司法活动带来了诸多难题。为了克服犯罪手段现代化带来的司法难题,推动司法制度的现代化转变,《意见》在既有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新增了一些适应司法裁判现代化需要的规则。新增内容的范围覆盖了立案管辖、证据收集、定罪量刑、赃物退还等案件处理的全过程,为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指导规则。《意见》还增加了关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量刑规范化、缓刑适用、再犯预防的内容;《意见》第三条除重申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处罚规则外,还新增了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上下游关联犯罪的惩处规定;《意见》第四条除细化了《解释》第七条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外,还新增加了诈骗犯罪集团、主从犯、外围帮助者、共犯中部分到案者的认定与处罚规定。相关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既有司法解释的缺陷,对其他类型网络犯罪司法解释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第四,《意见》中的删减类内容。基于电信网络诈骗蔓延性、再犯性、恶化性等现实的考虑,《意见》对既有司法解释中的某些内容进行了删减,但此类内容仅占据较少部分。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使社会公众的安全焦虑不断上升,“无处无时不在、招数持续翻新、防不胜防”等是人们经常用来描述电信诈骗犯罪的用语。猖獗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对社会秩序安全、公众财产安全等造成了严重威胁,社会各界要求从严惩治此类诈骗犯罪的呼声不断。在严厉打击的呼声中,《意见》删减了《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没有重申和细化“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诈骗近亲属的财物从宽”的内容。然而,应当注意的是,虽然《意见》中删减了从宽处罚的规定,但没有作出“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之类的排他性规定。因此,在处理电信诈骗类刑事案件时,司法机关应将两个司法文件的内容相结合,不能厚此薄彼,应当切实做到依法惩治、合法合理、体系协调。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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