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呈现“前置、从严、回应”三个特征
《意见》规定的上述四类内容既是刑事立法推动下的必然结果,也是践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理念的客观需要,其内容整体上反映出“前置、从严、回应”三个特征。
《意见》呈现前置化特征。前置化是《意见》的外部特征,该特征在与民法、行政法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的对比中尤为明显,这不仅是我国刑事立法前置化的必然结果,也是扭转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恶化趋势的迫切需要。从《意见》的内容来看,其提前了刑法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的时间点,在电信网络诈骗行为尚未造成实害或实害尚未到达严重程度时即予以介入,以实现对社会公众财产的前置化保护。例如,《意见》规定在诈骗数额难以查证时,根据发送、拨打、发布的诈骗信息数量,以诈骗罪(未遂)处罚;《意见》在电信网络诈骗行为导致财产法益实害之前即予以前置化介入,以处罚发送、拨打、发布诈骗信息行为的方式,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从结果犯前置为抽象危险犯。
《意见》呈现从严化特征。从严化是《意见》的内在特征,该特征贯穿于《意见》的始终,从“总体要求”到“涉案财物的处理”均体现了刑法严厉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的决心。例如,《意见》对“酌情从重处罚”情形的规定,对“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时,一般应就高选择”的规定,均体现了刑罚裁量的从严化。再如,《意见》对追缴违法所得的规定,体现了认定犯罪所得的从严化,即以推定方式认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从某种意义而言,《意见》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从严化规定,不仅是落实最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现量刑规范化的要求,也是践行罪刑均衡原则、协调罪刑体系的要求。因为电信网络诈骗的社会危害性明显重于普通类型的诈骗犯罪,其不仅严重侵害社会公众的财产权,而且严重危及了社会的道德秩序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感。
《意见》呈现回应型特征。回应型特征是《意见》的本质特征,无论是有关立案管辖、证据收集,还是定罪量刑、赃物处理的规定,都以解决现实难题为落脚点,以落实从严治理的刑事政策为指导方针。在法律与社会的转型期中,刑法也开始迈向回应型法,并逐步成为自治型和回应型的综合体。一方面,宏观来看,《意见》在保持刑法自治的基础上,以刑法前置化和刑罚从严化为手段,回应了从严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刑事政策。另一方面,从微观考察,《意见》中的诸多规定也回应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的社会现实,以及司法机关在惩治中的现实困境。
《意见》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四类规定,既有理论基础也有现实根基,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体现。《意见》呈现出的“前置、从严、回应”三个特征,则是现代法律制度发展轨迹的一个缩影。值得一提的是,《意见》的贯彻落实应坚持以下三点:以法治、理性为价值确立《意见》的执行原则;以法治思维为尺度规范《意见》的执行方式;以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为标准检验《意见》的执行效果,防止出现片面严惩或片面追求治理效果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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