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草案四审 私权保护再升级(2)

民法总则草案四审 私权保护再升级(2)

制度创新适应社会发展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下限拟为六周岁

●创设特别法人、协议监护、遗嘱监护

制度创新是民法总则草案的显著特征。“草案对法人进行新的科学分类,增加‘特别法人’的规定,在自然人、法人之后于第四章专章规定非法人组织,虽然条文不多,但规定的内容极为丰富,是对传统民法主体制度的突破和创新,适应我国社会的需要,意义重大。”阎建国代表说。

民法总则草案规定,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轶认为,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是对未成年人生活现状的回应,也体现出对未成年人天性的尊重。“六周岁,在大多数地方都是孩子进入小学的年龄。社会学家、教育学家的研究表明,这个年龄段的孩子有独立作出判断的强烈愿望,而且这个年龄段也是培养孩子们独立思考、独立判断、独立生活能力的关键阶段。社会是最鲜活的课堂,让孩子适度参与到社会生活中来就是对孩子最好的培养。”王轶说。

针对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社会老龄化趋势,民法总则草案对监护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增加协议监护和遗嘱监护。“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法定监护和相关组织、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两种方式,实践证明这两种方式是可行的。但是,随着依法治国的快速推进,加上我国城乡人口结构的快速变化和‘老龄化’的到来,对被监护人利益保护多样化的需求也逐渐显现出来。为了更好地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利,监护制度也需要创新。”苏泽林说。

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草案还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为保护胎儿合法权益,为出生后的婴儿预留特定财产,草案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草案对未成年人民事权利的特殊保护制度,在世界上也是超前的、领先的。”苏泽林这样评价。

为法治中国确立新标杆

衡量一个国家的法制是否成熟,民事基本制度是一个重要标志。因此,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自己的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梦想和追求。党和国家曾先后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4次组织起草民法的工作。但由于时机不成熟,均未成行。近年,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再次启动,按照“两步走”的立法安排,首先要制定民法总则,也就是民法典的总则编,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

民法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它规范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每个民事主体都密切相关。可以说,每个人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经济交往等活动都离不开民法的保护和规范。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民法总则草案新增了胎儿利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新的条款。例如,考虑到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草案提出“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同时,草案还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也写入其中。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总则虽然是首次立法,但并非是填补空白,也不是另立炉灶。民法总则在整合现有法律的同时,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完善,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新规定。立足于问题导向原则,监护问题、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法人分类问题、诉讼时效问题等都是草案调整和新增的重点。例如,已有的法人分类难以涵盖实践中的所有类型,也不适应社会组织改革发展要求。因此,草案根据我国社会生活实际增设“特别法人”一节,将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包括其中。

立法为了人民,立法依靠人民。尤其是民法总则,与每位公民息息相关,应最大限度地凝聚社会共识。因此,在提交大会审议之前,民法总则草案共3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累计收到15503人次提出的70227条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多次召开座谈会,开展实地调研,充分听取全国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代表、法律实务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等各方意见。2016年6月、10月和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法总则草案先后进行了3次审议。可以说,民法总则的制定过程,充分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

既坚持问题导向,又尊重立法规律;既保持民事立法的历史延续性,又充分体现时代精神;既立足于我国实际,传承优良的法律文化传统,又借鉴国外立法的有益经验。作为民族精神、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民法总则将更好地保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维护经济社会秩序,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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