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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的中国道路与实践

报告人:李晓安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教授、北京市优秀教师
简 介:孟德斯鸠说过:“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国民事法律制度从此开启“民法典时代”,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宣讲家网特邀请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教授李晓安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和依法治国的中国道路进行解读,敬请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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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3-17 16:52
  •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即“法律的统治”,是一种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它要求确认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权威性,把法律作为社会调整的基本方式。对于中国而言,法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一,认识论意义。法治实现了对于社会主义认识的第二次飞跃。第二,价值论意义。法治有利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第三,实践论意义。采取法治的治理手段符合国家治理能力的要求。[文稿][PPT]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广大人民智慧的结晶,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集中体现,与改革开放同行,折射了时代风云变幻,深深扎根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之中,又促进和保障了改革开放伟大事业的顺利前进,是对时代变革的回应和引导。[文稿][PPT]

  •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文稿][PPT]

  •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文稿][PPT]

     

    李晓安

    李晓安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教授、北京市优秀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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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志们好!今天我讲课的主题是:依法治国的中国道路与实践。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全国上下高度关注。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关乎每一个人的权益。因此,民法总则的通过,说明中国步入了真正的民法典时代,更说明法律、法治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法治与社会、法治与生活成为中国社会的另一种“新形态”,或者是另一种“新常态”。

    一、法治及其意义

    (一)法治

    “法治”中文一词最早出现在先秦诸子文献中,比如《商君书·任法》中说“任法而国治”,《韩非子·心度》中说“治民无常,唯法为治”。

    从现代意义上理解,法治即“法律的统治”。法治是一种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它要求确认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权威性,把法律作为社会调整的基本方式。

    (二)现代法治与礼治、德治、人治的不同之处

    我国历史上与法治相对应的治国方式有礼治、德治、人治等。现代法治与礼治、德治、人治则有重大不同。

    第一,中国自古代到清末不同时期倡导的礼治、德治、人治都是从强化君主统治秩序的角度探讨治国之术的,都是为专制制度服务的;而现代法治则与民主制度相联系,是为有效地约束国家权力并确保相应的民主制度服务的。

    第二,中国自古代到清末不同时期倡导的礼治、德治、人治,都注重民众对君主、尊上的服从义务,上尊下卑的社会秩序使社会主体之间没有平等的人格尊严与平等的社会地位。现代法治注重的是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包括全体公民的人格尊严平等,它从形式上破除了等级特权制度和人身依附关系。

    第三,中国自古代到清末的不同时期,法律没有优于其他社会规范的至上权威性。现代法治则通过代议制、权力的分工与制约等制度有力地保障了法律的至上性和权威性。

    所以,现代意义的法治和中国自古到清末时期所倡导的礼治、德治、人治有跟着根本的不同。

    李晓安.mp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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