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儒家之义

浅论儒家之义

摘要:儒家之义,既是主体品格又是行为品格,能够在任何情况下把道德的价值原则与行为实践统一起来,从而使得儒家的伦理道德思想历久弥新,成为影响中国人道德修养和性格品质的主导力量,塑造了一批批“忧国忧民”的忠臣、“事亲敬长”的孝子和“文质彬彬”的君子。

义是一个内容丰富的道德范畴,在中国伦理思想史上有着重要地位,管子倡导“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儒家倡导“仁义礼智信”,环绕“义”的概念作了交集。义是儒家思想的重要范畴。朱熹指出:“义者,心之制,事之宜也。”儒家之义强调主体性和实践性,使义既内敛为行为主体的品格,在人们的心灵深处播种下道德文明的基因,又外化为主体行为的品格,把义由抽象的价值准则贯穿到日常生活和个人行为之中,拓展了伦理道德实践的空间。在儒家看来,义是处理人际关系的重要依据,也是个人道德修身的价值取向,更是具有现实操作性的伦理道德范畴。

  义是人性的规定

孔子没有对人性作出判断,也没有从形而上高度探索伦理道德的来源问题,弟子子贡说:“夫子之文章,可得而闻也。夫子之言性与天道,不可得而闻也。”孔子认为,“性相近也,习相远也”,强调后天的学习和实践对人的品性有着重要影响。孟子则认为人性本善,将义规定为“羞恶之心”,与仁、礼、智共同构成人的本性。孟子言人性本善,虽然不无唯心倾向,却有着积极的社会意义和激励作用。这是告诉人们,所有道德行为都源自于人的本性,只要你愿意,就能够做到,而且是很容易做到的事情。孟子以羞恶来界定义的内容,是对儒家之义的贡献与发展。所谓羞恶之心,朱熹解释:“羞,耻己之不善也;恶,憎人之不善也。”这说明羞恶之心是一种情感意识,是一种防范错误的意识,能够促使主体控制自然欲望和负面感情,不去做那些不该做的事情。

同时,孟子希望人们能够把人性的善端“扩而充之”,发扬光大。“凡有四端于我者,知皆扩而充之矣,若火之始然,泉之始达。苟能充之,足以保四海;苟不充之,不足以事父母。”人性之善扩而充之,包括对己和对人的内容。对己是彰显人的本性,不断完善人格,否则就是自暴自弃。“自暴者,不可与有言也;自弃者,不可与有为也。言非礼义,谓之自暴也;吾身不能居仁由义,谓之自弃也。”

  义是君子的人格

在孔子看来,义是君子的本质规定。“君子义以为质,礼以行之,孙以出之,信以成之。君子哉!”这说明一个真正的君子,是优秀道德品质的集合体,其中义是根本,表现在外面的行为是礼,有高度的文化修养;然后是态度,非常谦逊,不自满,不骄傲;最后是诚信,对人对事,处之有信,言而有信,自信而信他人。在孔子看来,义是区分君子与小人的标准。如果说君子是孔子崇尚的人格,那么,小人则是孔子反对的人格,“近之则不孙,远之则怨”。《论语》经常比较君子与小人的差别,最大的差别与义有关,这就是“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在中国传统社会,为官从政大概是君子实现理想抱负和人生价值的主要途径。“学而优则仕”,孔子鼓励君子为官从政,承担社会责任,努力为大众服务。孔子认为,入仕为官必须遵循义的原则,“君子之仕也,行其义也”。孔子认为,入仕为官要做大臣,也可做具臣,但决不能做佞臣。大臣具有坚定而又独立的政治品格,能够按照道义辅佐君主;具臣缺乏主见,而能够坚决实施政令,坚守道德底线;佞臣只知道阿谀奉承,没有任何道德原则。

责任编辑:李天翼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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