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儒家之义(3)

浅论儒家之义(3)

摘要:儒家之义,既是主体品格又是行为品格,能够在任何情况下把道德的价值原则与行为实践统一起来,从而使得儒家的伦理道德思想历久弥新,成为影响中国人道德修养和性格品质的主导力量,塑造了一批批“忧国忧民”的忠臣、“事亲敬长”的孝子和“文质彬彬”的君子。

孔子、孟子都是正确处理经与权关系的大师。孔子很重视权的问题,甚至认为学习权比学习经重要,权变是最难学的。“可与共学,未可与适道;可与适道,未可与立;可与立,未可与权。”意思是,可以一同学习的人,未必可以与他一起认识把握道义;可以与其一起认识把握道义,未必可以与其一起践行道义;可以一起践行道义,未必可以与其一起通达权变。孟子与孔子一样,对经与权的关系作出了重要论述,他在否定杨朱为我和墨子兼爱之后,主张在两者之间“执中”,即采取中庸之道。同时,他认为执中而不能变通,就是有偏颇,违背了中庸之道。“执中无权,犹执一也。所恶执一者,为其贼道也,举一而废百也。”意思是,坚持中庸之道而缺乏变通,就是执着于一个极端。厌恶执着于一个极端的人,是因为它损害道义,抓住一点就不管其他了。

儒家之义,既是主体品格又是行为品格,能够在任何情况下把道德的价值原则与行为实践统一起来,从而使得儒家的伦理道德思想历久弥新,成为影响中国人道德修养和性格品质的主导力量,塑造了一批批“忧国忧民”的忠臣、“事亲敬长”的孝子和“文质彬彬”的君子。人们的社会伦理道德实践虽然丰富多彩,但万变不离其宗,这就是要做一名有情有义有道德的君子!

责任编辑:李天翼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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