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让“下”的干部知耻后勇

湖北:让“下”的干部知耻后勇

摘要:20余名厅官履职不力被调整,其中,包括3名党政主要负责人在内的8人被免职。一年前,这个被称为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标志性事件”,让人对湖北管党治吏全面从严印象深刻。

20余名厅官履职不力被调整,其中,包括3名党政主要负责人在内的8人被免职。一年前,这个被称为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标志性事件”,让人对湖北管党治吏全面从严印象深刻。

当能上能下渐成常态,许多人不禁会问:对“下”的干部,组织仅是“一下了之”“打入冷宫”放任不管吗?调查显示,湖北绝大多数“下”的干部都在短时间内调整心态,卸下思想包袱,变压力为动力,重怀热忱投入到工作中。

找回初心、重新出发,离不开“下”的干部自我努力,更离不开组织的关心鼓励、教育管理。近年来,湖北印发多个文件,实行“定岗位职责、定帮扶教育、定考核目标、定监管责任”的“四定”管理措施,切实加强干部“下”的后续管理,让“下”的干部既受惩戒、又受鞭策、更受激励,把思想和精力凝聚到积极履职尽责上来。

定岗位职责,推动“下”的干部发挥作用

“受处分两年来,组织的温暖使我从迷茫中解脱出来,我只有努力工作,才能报答组织的关怀。”2014年因违纪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处分的黄冈市文化局原副局长徐某,如今被安排在武穴市塔水桥村开展精准扶贫,工作干得有声有色。

使“下”的干部有事干、有责担,才能避免出现管理“空窗期”。湖北根据“人岗相适、宽严适度”原则,对“下”的干部妥善安置,让“下”的干部充分发挥作用,实现干部资源的合理配置。省委组织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对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干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在干部受处分或处理决定下达一个月内,重新明确其工作岗位或分工,并按规定确定其工资及待遇;其中,对撤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的干部,应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专业特长等因素,酌情安排从事临时性、专项性工作。

2015年7月,省直某厅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因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被问责免职后,省委根据其专业特长,安排到省社科院从事政策及学术研究。

鄂州市鄂城区、市医保局、葛店开发区等单位几名领导干部被调整后,市委没有把他们“打入冷宫”,而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干事平台,让他们协助做好信访维稳、征地拆迁、交通建设等工作。这些干部较好地实现了从口服到心服、从被动到主动的转变,在新岗位上干出了新业绩,重新赢得了组织和群众的认可。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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