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监管责任,落实“下”的干部严管之责
今年初,武汉市纪委通报,江夏区发改委原党组书记姚某某等人因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不到位,致使受处分人员长期“吃空饷”被问责。
通报显示,2013年11月,江夏区发改委原主任王某某因违纪问题受到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职务层次降低为主任科员,但该委未对王某某的津补贴调整执行到位;且在其长达2年4个月不到岗的情况下,照常发放工资和津补贴。2014年7月,江夏区清查“吃空饷”行为时,区发改委未如实向上级报告王某某“吃空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2016年6月,姚某某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不按规定落实处分决定,不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不如实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况,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区发改委纪检组组长李某因履行监督责任不力,虽对王某某执纪不到位问题提出异议,但未坚持且未向上级组织报告,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湖北明确要求各级党组织认真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对“下”的干部实行教育管理分级负责制,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是教育管理的责任主体,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把“下”的干部后续管理工作列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职尽责管理的重要指标,凡发现干部处理或处分决定落实不到位,对“下”的干部疏于教育管理、在干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具体情况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目前,湖北各地建立“一帮一”的分级教育帮带制度和工作台账,将从严管理干部要求落到实处。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