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鸿飞:彰显民法学的中国风格(2)

谢鸿飞:彰显民法学的中国风格(2)

中国民法学研究已初具特色

近代以来,中国民法学理论很多是从欧陆国家尤其是德国民法学中学习而来。改革开放后,中国民法学界不再囿于传统欧陆民法学理论,而是广泛参酌国际交易惯例、英美法系国家和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重要规则,并考察中国的民情风俗、司法实践和交易习惯,形成了具有较鲜明中国风格的民法学理论。

在风格上,中国民法学兼顾法学理论的实用性。德国民法理论体系比较抽象,致力于对生活事实进行层层提炼。中国民法学虽然学习德国民法学,但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英美法系的实用主义思维,关注具体的社会生活事实。从法律适用角度看,法律规则越抽象,其适用范围就越大,法律适应社会的能力就越强;法律规则越具体,其适用范围就越小,法律适应社会新情势的能力相对就弱。以侵权法学为例,欧陆民法学较少讨论细致而微的侵权行为类型,学者研究的焦点往往是侵权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而中国民法学者对侵权行为的类型研究热情洋溢,不仅研究各种侵害财产权和人身权的行为,还细分侵害同一种权利的不同侵权行为类型,这与关注个案具体情境的英美法系更相似。民法学研究风格也影响法律风格。这次民法总则编纂过程中,立法者很重视法律的实用性,对某些实用性较差的条款没有采用。

民法典的体例编排深受实用性观念影响。中国民法典编纂并没有纳入抽象程度极高的债权总则,而是将其分散到民法总则和合同法中。相反,传统大陆法国家民法典没有单独成编的合同和侵权规则,而这些都会在中国民法典中独立成编。这种体例编排减弱了民法典的抽象性,凸显了其实用性。民法总则一改传统“民事主体—法律行为—民事权利客体”三位一体的结构,采用“民事主体—法律行为—民事权利—民事责任”四位一体的结构,其逻辑是民事主体通过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在民事权利被侵害时,民事责任将启动。这种结构的逻辑更顺畅,体系感也更强。

法律的通俗化是中国民法典编纂的一个重要特色。中国民法学强调法学概念的重要性,但并不认为概念越多越好,而更坚持“若无必要,勿增实体”的学术训诫。专业术语也尽可能接近日常用语,并不刻意使用“法学家汉语”。民法总则除了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等不得不使用的术语外,其他无需使用的专业术语均被舍弃,如除斥期间、财团法人等,而尽可能采用通俗的表达方式和措辞。

与国外民法典不同的是,中国民法承担着指引民众选择社会行动的功能。理论界和立法机关不仅将民法典作为裁判规则,也将其作为指引民众选择做或不做某种行为的规则。民法强调实用和通俗的法律适用,也使民事立法不再为专业人士所垄断,转而成为沟通社会与国家的重要渠道。这无疑有助于实现立法民主,助益民事法律回应社会需求。民法的亲民风格也可以使民众充分知悉其民事权利,预知其民事活动的法律效力,更大程度发挥法律功能。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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