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讲家网评论丨坚持用法治的道德评价促进“立德树人,德法兼修” (2)

宣讲家网评论丨坚持用法治的道德评价促进“立德树人,德法兼修” (2)

核心提示: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提出法学教育要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深刻地揭示了高校教书育人的真谛。强化广大青年学生和司法工作者的理想信念和法律意识,法治的道德评价是重要的环境和实践载体,内心信念、社会舆论和民俗习惯等是进行法治的道德评价的主要方式。

社会舆论立德树人,德法兼修”的晴雨表。林肯说过,舆论有一种潜在的正义感。重视法治的道德评价中社会舆论作用,有助于司法工作者自律修身、遵纪守法。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立德树人,德法兼修”的最终成果是司法公正。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示范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法官道德水平高低、司法工作公正与否,老百姓心里自有一杆秤。舆论监督是法治的保鲜剂,作为公众对司法工作运行问题表示的倾向性意见,社会舆论是法治的道德评价中最常见、最有效的方式,表达着人们对司法工作的意见、意愿和诉求。这说明,社会舆论是维护法治公平正义的一种精神力量,是人们对司法工作正确运行施加影响和有效约束的一种方式,它包括大众传播媒介自上而下的舆论和非官方、无组织、自发形成的自下而上的舆论两种。当前,随着公众民主意识的不断觉醒与增强,特别是网络、微博、微信等新媒体迅速发展,社会舆论监督对法治的道德评价作用日益凸显,对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的影响越来越大。因此,在当前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诉求容易集中爆发的背景下,通过督察、督导、督促等途径,将监督客体的全部司法活动置于公众和媒体的了解和监督之下,对于司法不公现象及时形成正确统一的社会舆论,将有助于推动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依规处理、依纪处理。重视和支持法治的道德评价,加强社会舆论监督,最重要的是要转变观念,切实克服“舆论监督违背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的原则”、“开展舆论监督影响社会稳定,是添乱、抹黑、干扰正常工作”、“影响政府形象、投资环境和经济发展”等错误观念,勇于和善于开展舆论监督,依法实施科学监督。司法机关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以更加开放、坦诚、自信的态度,大力推进阳光司法,以执法办案信息公开作为重点,着力推进案件信息查询、重大案件信息和典型案例发布等工作,以正确的方式传播真实的声音。要认真听取媒体和公众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尤其对媒体反映的司法活动和队伍中的问题,更要高度重视、认真核查,情况属实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要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既要遵循新闻工作的规律,又要遵循司法工作的要求,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避免炒作渲染。对司法机关尚未正式确认的案件事实,不要仅凭当事人一方的描述进行报道。对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不要发表倾向性的评论意见。舆论植根于人民、来自于人民。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群众监督司法、参与司法的重要形式,要通过不断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方式、拓展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范围、完善人民监督员知情权保障制度等措施办法,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增强法治的道德评价的针对性和现实性,并使司法工作者从中得到教育提高。

民俗习惯立德树人,德法兼修”不可缺少的内容。民俗习惯是指在国家法之外,人们在长期的生活、生产劳动中自然形成,逐渐养成,规定人们的权利与义务,并为某一社区或者整个社会普遍遵从的行为规则的总称。民俗习惯是一个民族的文化积淀,是一个国家最本土的资源,它具有历史继承性,流传久远,深入人心。它往往与民族情绪、社会心理交织在一起,民俗习惯的实施由社会成员保障,并对社会成员心理道德上产生非常强烈的制约作用,与一般的社会舆论相比,更具有群众性的特点,更蕴含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将会给“立德树人,德法兼修”烙上中国印。虽然法律起源于和顺应于传统习惯,但这并不等于法律取代了传统习惯。尊重民俗习惯不仅体现在立法时,还要贯彻在司法中。当代中国仍是一个城乡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区别较大的二元结构社会,复杂多变,民俗风情千差万别,法律难以做到天衣无缝,再精密细致的国家法也无法对社会事务进行闭合式的涵盖,任何法律都不可能对社会所发生的涉法问题作“一刀切”。而且中国是一个非常注重以血缘和地缘为基础的社会,是一个“低头不见抬头见的熟人社会”。在广大的乡土社会中,各种民间的情理、习惯等传统观念在人们心中深深扎根,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决定着人们的是非观。在一些老少边穷地区,由于法治意识淡化,法律观念不强,运用民俗习惯解决矛盾纠纷的思想根深蒂固。如果一味地严格执行法律而忽视民俗习惯,司法工作开展恐怕会南辕北辙。尤其是民事司法实践中,有法依法,无法依习惯,无习惯依政策,早已成为一个不成文的规定。毫无疑问,民俗习惯在司法运行中运用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因此,民俗习惯在司法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便凸显出来,需要国家法作为后盾的支持以显示其权威性。而法律空白的地方,也需要借助民俗习惯加以规范,进而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司法工作之所以要重视遵重和运用民俗习惯,这是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和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的价值所决定的。大量的司法判例证明,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重视民俗习惯的司法运用,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判的社会认同度,有助于实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息事宁人”、构建社会和谐的司法工作目标,有助于社会治理多元化的规则需求。法制是严酷冰冷的,同时又应该是温暖有人情味的。中国社会主义法制把法律和伦理道德融为一体,在立法时就注重顺应人们的传统习惯,因而深入人心,赢得拥护,成为自觉遵循的行为规范。让法律有“人的温度”,让司法工作优质高效,法学教育必须重视民俗习惯的挖掘研究与教学应用,教育和引导学生尊重民俗习惯,从中汲取丰富的调节裁判智慧与技巧,为“立德树人,德法兼修”提供传统基础和智力支撑。司法工作者在司法的过程中,应当重视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的价值,善于恰当地进行运用,既要尊重当地的传统习俗,避免事态冲突或扩大化,又要把握宪法法律的底线,不能跨过法律的红线。在民俗习惯与国家强制性法律不冲突的情形下,将民俗习惯引入司法裁判,做到合情、合理、合法裁判,促进案结事了,提高司法工作质量和效率。正如有学者所言:“在中国的法治追求中,也许最重要的并不是复制西方法律制度,而是重视中国社会中那些起作用的,也许并不起眼的习惯、惯例,注重经过人们反复博弈而证明有效的法律制度。否则,正式的法律就会被规避、无效,而且会给社会秩序和文化带来灾难性的破坏”。

总之,法治的道德评价是任何社会都不可能轻视的一种社会正义力量。坚持用法治的道德评价促进“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对于增强司法工作者的职业道德修养,维护社会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促进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转化为社会成员的具体法律意识和法治的自觉行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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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梦柯校对:于川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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