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推动作用,实现立法与改革协调推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把发展改革决策同立法决策更好结合起来;坚持问题导向,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要求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及时修改立法法,将这一理论成果从法律制度上予以确认,并在工作中积极践行。
坚持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时制定新法。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的重大改革举措,确保依法推进,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调整立法规划,将应立法解决的重大改革举措列入本届立法规划,使立法项目在原有68件的基础上增加34件,共达102件。比如,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制定了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等。
适时修改或废止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要求,修改了预算法。适应改革需要,创新立法方式,对部分法律中涉及同类事项或者同一事由需要修改的个别条款,采取一并提出法律案的方式进行统筹修改。本届全国人大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13个修法决定,统筹修改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74件次,为相关改革试点试验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支持。另外,落实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要求,通过了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
根据改革需要及时作出有关授权决定。对与现行法律规定不一致、修改法律条件尚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改革举措,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决定,为局部地区或者特定领域先行先试提供法律依据和支持。党的十八大以来,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作出17项授权和有关决定,涉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金融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公务员制度改革、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军官制度改革等方面,确保有关改革试点在法治框架内依法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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