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障宪法实施实现历史性突破,树立宪法权威达到新的高度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全国人大常委会围绕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保障宪法实施积极履职尽责。
设立国家宪法日。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以立法形式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规定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根据决定要求,在2014年至2016年国家宪法日前后,深入开展了大量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宪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了全社会宪法意识,使宪法精神进一步深入人心,以宪法精神凝心聚力,推动宪法全面贯彻实施。
建立宪法宣誓制度。通过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明确要求由各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各有关方面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彰显了宪法尊严和权威。
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认真研究制定有关健全宪法解释程序的意见,切实推动做好宪法解释工作,保证宪法正确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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