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的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体系正在形成
党的十八大以来,有效的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体系正在形成,这是我国食品安全状况呈现“总体稳定、趋势向好”总体格局的基本保证。
与发展阶段相适应的顶层设计基本完成。2013年3月,中央实施了新一轮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食品安全等方面的体制机制改革任务。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加强公共安全立法、推进公共安全法治化的要求。2015年1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做出了建设“健康中国”、实施“食品安全战略”的重大决策。2015年10月1日,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的原则。
食品安全法治体系基本形成。与新《食品安全法》相适应,中央和地方层面的配套法规制修订工作相继推进。从国家层面来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相关部门出台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12部配套规章和近20项重要配套规范性文件。在地方层面,截至2016年12月,内蒙、陕西、广东、河北、江苏、湖北、青海、云南、天津、辽宁、甘肃、重庆、四川、江西、湖南、黑龙江等16省份出台了食品“三小”(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监管的地方性法规。
依法惩处食品安全犯罪取得明显成效。各级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通力合作,依法惩处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挂牌督办重大违法案件364件,分别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督办涉嫌犯罪案件13件、266件。2016年,全国公安机关全年共破获食品犯罪案件1.2万起、药品犯罪案件8500起,公安部挂牌督办的350余起案件全部告破,铲除了一批制假售假的黑工厂、黑作坊、黑窝点、黑市场,摧毁了一批制假售假的犯罪网络。2016年,全国检察机关严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建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591件,起诉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11958人。
科学规范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逐步建立。“十二五”期间,我国初步构建起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框架体系。建立完善了标准管理制度,清理整合了近5000项食品标准,解决了长期以来食品标准之间交叉、重复、矛盾等问题;制定公布了926项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涵盖1万余项参数指标,基本覆盖所有食品类别和主要危害因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体系日趋完善。目前,国家、省级、地市级和县(区)级四层架构形成的立体化监测网络已建立。全国已设立风险监测点2656个,覆盖所有省、地市和92%的县级行政区域,建成了覆盖全部县级行政区域的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设置主动监测哨点医院3883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品种涉及30大类食品,囊括300余项指标,累积获得1500余万个监测数据,初步建立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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