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林: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方位与战略推进(3)

李林: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方位与战略推进(3)

三、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推进

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必须认识到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党的领导和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绝不是要虚化、弱化甚至动摇、否定党的领导,而是为了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从而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坚持目标导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总目标既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又突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和总抓手。坚持这个总目标,就是向国内外鲜明宣示我们将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

坚持“四位一体”。世界上从来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我们要坚持的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我们要发展的法治理论,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我们要完善的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我们要建设的法治文化,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在法治范畴的具体展开。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理论、法治体系、法治文化整合起来,构建全面依法治国“四位一体”的战略推进格局,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道路自信、法治理论自信、法治体系自信和法治文化自信。

坚持问题导向。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直面法治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回应人民群众期待,着力解决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等立法问题;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等执法司法问题;解决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等守法问题,全面推进宪法和法律实施,实现良法善治。

坚持法德结合。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鲜明特点。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两者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法治是道德的底线和后盾,凡是法治禁止的,通常也是道德反对的;凡是法治鼓励的,通常也是道德支持的。道德是法治的高线和基础,是法治具有合理性正当性的内在依据。法安天下,德润民心。我们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坚持系统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在“三个共同推进”上着力,在“三个一体建设”上用劲。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努力形成党领导立法与立法机关科学立法、党保证执法与行政机关严格执法、党支持司法与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党带头守法与全民守法紧密结合、相辅相成的法治建设新局面。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研究员)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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