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治理观:国家治理能力的全面提升(3)

新治理观:国家治理能力的全面提升(3)

摘要: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治国理政方面,围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文件,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取得了卓越成效,把党对国家的治理能力全面提高到新的水平,形成了党中央治国理政的新治理观。

新政社观:发挥社会组织在治理和服务中的积极作用

理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也是应对新形势、新变化的一项基本要求。在这对关系中,社会组织作为重要的社会主体受到了较多的关注。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我国社会组织快速发展,已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党的工作和群众工作的重要阵地。就此,在尊重社会组织自身运行和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党中央提出了“坚持党的领导与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相统一”的总体要求。

第一,推动社会组织成为政府与群众间的桥梁和纽带。在“强政府、弱社会”的格局下,社会方面的自主性较差,群众与政府之间也容易形成隔阂。这既不利于各方面群众的利益诉求及时为政府吸收并回应,又不利于政府了解、团结与服务群众。实施政社分开,给社会组织以适度的发展空间,不但能提升政府的运行质量和施政效度,而且能调动社会力量更好地参与经济社会建设。这样,就可以积极发挥社会组织在政府与群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使社会组织成为自主管理的中介实体。

第二,将激发社会活力作为重要目标。社会活力是一个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内在力量,是广大人民群众自主性和创造性的集中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公共服务,激发社会活力。”我们从中可以获得两点认识:其一,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是激发社会活力的重要手段,社会组织对于现阶段的社会建设有着重要价值;其二,要在制度建设方面着力,将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作为突破口,从对社会组织发展规律的认知中探寻社会前进的动力机制。通过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来激发社会活力,应坚持稳步推进、重点明晰的发展原则。

第三,凸显社会组织在预防与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价值。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核心是要求将有效性作为目标,积极挖掘能够有利于目标达成的支持性力量。社会组织就是这样的一股力量,它能够充当矛盾各相关方之间的“减压阀”。“切实加强各种基层工作建设,包括物业、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各种基层组织建设,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打下良好的基础”,从而争取将矛盾化解在基层,防范社会风险。

第四,突出群团组织的引领和示范作用。群团组织是社会组织中直接由党领导的群众组织,它是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群团工作是党组织动员广大人民群众为完成党的中心任务而奋斗的重要法宝。”突出它们的引领和示范作用,一方面是因为,群团组织和党的群众工作直接相关。加强群团工作有利于巩固党的群众基础和执政地位;另一方面是因为,群团组织具有其他社会组织所不具备的政治、制度、群众等优势。充分利用这些优势,避免“机关化”,就能为其他社会组织作出示范。但是,“群团组织有群团组织的特点,不能直接用管理党政机关的办法来管理群团组织,应该给它们留出创造性开展工作的空间。”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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