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视野中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治视野中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摘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个人道德,如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等都应当由法律加以规制,因为道德是一种“软约束”,法律才是一种“硬约束”,道德的落实仅靠软约束是远远不够的,还要靠硬约束的力量加以推进和保障。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文化中的核心内容,对法治建设起一种引领作用。它包括三个层面的价值观,一是国家层面的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二是社会层面的价值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三是个人道德层面的价值观: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有着密切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立足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牢固的核心价值观,都有其固有的根本。抛弃传统、丢掉根本,就等于割断了自己的精神命脉。传统道德是传统文化的精华所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某些道德原则如“诚信”“和谐”“友善”等等与传统道德一脉相承。

法治是核心价值观的基础和保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它要求形成五大体系,即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五大体系的形成须以立法为基础,立法应当“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这充分强调了法治在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基础性作用,也就是说,法治是核心价值观的基础和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用法律来推动核心价值观建设。立法应当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核心价值观为指导的法律才能成为推进核心价值观建设的有力保障。徒善不足以为政,核心价值观如果没有法律的力量作支撑,没有立法、司法手段加以保障,它就只能停留在观念层面,很难现实化。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现过程,也就是从理念层面到法治实践的转化过程。

法治应当体现核心价值观

法治自立法始。法治首先通过立法来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对“民主”价值观的贯彻就是明证。《决定》指出:“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这反映了“民主”价值观对立法领域的渗透。

法治应当体现“和谐”价值观。孔子说:“和为贵。”儒家经典《中庸》称“致中和”。说明和谐价值观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占有重要地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了中国的文化传统,且具有更加丰富的内涵,它包括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政治和谐和经济和谐等等。现代法治要求通过立法、司法、执法等途径来贯彻“和谐”价值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自由”“平等”“公正”也是要靠法治来体现、实现的。自由不是绝对的,它要求人们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事,如果一个人的行为超越了法律的范围,他就会丧失自由。因此,法治视野中的“自由”,既受法律保障,又受法律约束。

平等是指地位的平等、机会的均等以及受到公平的对待等等。从司法的角度看,公平的核心是平等,既包括案内平等,如当事人双方之间地位的平等和权利的平等,还包括案外平等,即同样案件同等对待。公正的核心是无私、中立,这是对居间裁判者的要求。平等、公正的价值观除了通过立法加以贯彻外,还应当通过司法加以保障。《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个人道德层面的核心价值观应当由法律加以规制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可以说是表里关系。在中国历史上,儒家传统追求“礼法合一”,即追求法律与道德的统一性。荀子讲“非礼无法”,即不符合儒家道德(礼)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他又称礼为“法之枢要”,即礼是法律的根本或指导原则。后世儒家也将“三纲五常”之类的道德原则当成法律的指导原则。在西方,源远流长的“自然法学”力主道德与法律的统一,要求用“自然法”即普遍道德原则作为立法的指导,由此“诚信”等道德原则被纳入其立法之中,以至于在其各国民法中被当成“帝王条款”。

崇尚诚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孔子说:“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诚信是做人的根本,是对人立身处世的一种最低限度的要求。可以说,提倡诚信道德的优秀传统文化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的文化基因,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中国人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

当今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诚信道德纳入其中,正是从优秀传统文化中吸取了道德资源,这种道德资源也需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固化,以达到道德和法律互相促进的目的。正如《决定》指出的:“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个人道德,如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等都应当由法律加以规制,因为道德是一种“软约束”,法律才是一种“硬约束”,道德的落实仅靠软约束是远远不够的,还要靠硬约束的力量加以推进和保障。因此,将某些基本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纳入立法是可取的,这样才能保证其落到实处。这就是所谓“道德的法律化”问题,它是中外历史上的一个普遍现象,其旨在将基本的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当然,今天推进道德的法律化应当注意合适的度,即不能将过高的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因为过高的道德义务是一般人难以做到的,否则就是强人所难,其结果是不利于道德与法治的进步。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基本道德加以法律化,将有助于“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从而实现道德与法律的互相支撑、互相促进。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司法学研究院院长、教授)

责任编辑:王妗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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