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文明:互联网治理模式的中国选择(2)

郑文明:互联网治理模式的中国选择(2)

中国的选择

自2012年12月国际电信世界大会以来,围绕全球互联网治理问题,整个世界被划为两大阵营:以美国为代表的多利益攸关方和以俄罗斯为代表的多边主义。基于对当前全球互联网治理模式理论与实践的双重考量,中国应对自己所加入的多边主义互联网治理模式进行思考,考虑吸收多利益攸关方治理模式中的合理因素,完善当下的多边主义治理模式。

首先,多边主义治理模式应当贯彻网络主权原则。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和世界大多数国家一样,不可能在互联网的核心技术和关键资源领域享有与美国同样的话语权和主导权。这与当下中国的互联网大国地位并不匹配。因而,有必要强调互联网治理模式中的网络主权原则,以谋取互联网发展上更多的自主权。当然,也要认识到网络主权会因网络空间的无国界性而受到某种程度的限制。

其次,多边主义治理模式应强调以政府为主导、多元主体共同参与互联网治理的原则。多元主体包括政府、私营部门、民间团体和国际组织,甚至包括互联网用户。这些多元主体应有明确的分工。公共政策由政府制定;私营部门应在互联网技术和经济领域发挥作用;国际组织应主持制定与互联网相关的技术标准及相关政策;政府间组织应在协调与互联网相关的公共政策问题中发挥促进作用。

最后,多边主义治理模式应吸收多利益攸关方治理模式中的合理成分,即强调参与互联网治理的多元主体之间的合作,包括政府、私营部门、民间团体和国际组织之间的合作,也包括政府间的合作。这是由互联网技术发展规律与社会治理规律决定的。另外,网络空间的去中心化特征使得以政府为核心治理主体的传统治理理论,在网络空间无法实现。互联网创立的初衷是自由与开放的,是分散化治理的。这一切都预示着互联网治理只能通过多元主体之间的协商与合作才能实现。正如习近平主席在2015年12月16日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所强调的那样:“各国应该加强沟通、扩大共识、深化合作,共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当然,如何加强多元主体之间的合作,是中国完善互联网治理制度需重点研究的领域。

(本文系司法部2013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网络传播法律问题研究”(12SFB5002)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文化与传播学院)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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