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形态”治标更治本(3)

“四种形态”治标更治本(3)

——以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之四

摘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从党的历史和从严治党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直奔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而去,带有鲜明的问题导向。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维护良好政治生态

去年3月的一天,湖南省慈利县原副县长向佐彬心情忐忑地走进张家界市纪委。当时,市纪委正在查办慈利县移民开发局几任领导班子套取私分移民后扶专项资金的窝案,作为前任局领导班子“班长”的向佐彬明白自己“躲得过初一、躲不过十五”,还不如主动说明问题。

“你相信组织,组织就相信你。”听了市纪委副书记的话,向佐彬彻底放下思想包袱,如实向组织说明主持召开局班子会决定套取部分移民后扶专项资金、收受红包礼金的相关问题,接受了相应处分。

向佐彬只是近两年来主动向组织交代问题的众多党员干部中的一员。据统计,2016年全国共有5.7万名党员干部主动交代违纪问题。相比2015年,这项数据增长10倍多。数据激增的背后,是党员干部纪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也从一个侧面展现了实践“四种形态”的成效。

严管就是厚爱,治病为了救人。实践“四种形态”,目的是要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实现党的自我净化,维护良好政治生态。

“谁违反了纪律、破坏了规矩,就会随时受到纪律的惩戒;何处发现不正之风和违纪问题,就会立刻查处,及时处理。”正如一位省纪委书记所言,通过实践“四种形态”,唤醒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让遵规守纪成为自觉行动,就能最大限度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这也是对标本兼治方针的深化。

将实践成果上升固化为制度,能够发挥更大、更持久的作用。在这一点上,党中央始终保持着清醒认识。

2016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对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出全面部署;

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正式将“四种形态”写入党内法规;

12月,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试行)》,为统计和反映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情况提供了依据;

2017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将运用“四种形态”程序化、规范化,为纪检机关把握运用“四种形态”提供了操作指南……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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