贞观四年为何只有29人被判死罪:皇帝两天内勾决五次方可执行

贞观四年为何只有29人被判死罪:皇帝两天内勾决五次方可执行

摘要:唐律颁行以后,得到了有效实施,成为造就“贞观之治”“永徽之治”和“开元盛世”的一个重要因素。据统计,贞观四年全国判决死罪的只有29人,开元二十五年全国判决死罪的也只有58人。这在中国古代史上十分罕见。

唐律是中国现存第一部体例、内容十分完整的法典,也被称为古代法典中的“最善者”。以唐律为代表的中国古代法典对朝鲜、日本、越南等国家的立法产生过很大影响,形成了中华法系。当下,我国正在大力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有必要知晓唐律的来龙去脉,增加一些相关知识。

以肉刑为主转向以自由刑为主

中国从夏朝开始就制定法律,其中夏有“禹刑”、商有“汤刑”、西周有“吕刑”等。春秋末年,一些诸侯国改变以往法律不公开的做法,开始公布成文法。最早在公元前513年,晋国的执政子产把法律条文铸在鼎上,成为“铸刑鼎”。之后,各诸侯国纷纷效仿,公布成文法成了一种普遍的做法并延续下来。

战国时,魏相李悝在总结前人立法的基础上,制定了《法经》。秦国商鞅以《法经》为蓝本制定秦律。由此,中国绝大多数封建朝代都把主要法典称为“律”。秦朝有秦律,汉朝有汉律,魏晋南北各朝也有自己的律,隋有隋律。

唐律的制定者博采唐前立法的众长,取长补短,综成唐律这一部著名法典。这里以两例证之:

一是唐律采用的“律”源自于商鞅的“改法为律”。商鞅是著名的法家人物,姓公孙,名鞅;因在秦国变法有功,受封商邑,号“商君”,所以人们习惯称其为商鞅。他小时候就与许多孩子不同,特别喜爱法律,有“少好刑名之学”的说法。这为商鞅以后能在秦国主持变法、治理国家打下了坚实基础。

公元前361年,商鞅携带李悝制定的《法经》前往秦国,深得秦孝公赏识,获得委任主持变法。商鞅变法的范围涵盖农业、军事、法律等诸多领域。仅在法律领域中就有“改法为律”,即把《法经》改称为秦律。“律”这个词在秦国前已被使用,但主要是指音乐领域里的音律。商鞅首创把主要法典称为“律”后,律作为一个朝代主要法典的地位脱颖而出,而且还使法典的内容更具规范性。

二是唐律采用封建制五刑,即笞、杖、徒、流、死,主要由肉刑、自由刑和死刑组成。封建制五刑从奴隶制五刑发展而来。奴隶制五刑是墨、劓、剕、宫、大辟,主要由肉刑和死刑构成。在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演变的过程中,有过一个重要的刑制改革事件,即缇萦上书汉文帝的事件。汉文帝十三年,太仓县令淳于意犯了罪,要被处以肉刑,押至长安受刑。淳于意生有5个女儿、没有儿子,那时的女子一般不出家门。在押往长安前,他十分不高兴,埋怨自己没生儿子,关键时刻无人陪同去长安。此时,最小的女儿缇萦挺身而出,决定伴随父亲前往长安受刑。

到达长安后,缇萦给汉文帝上书,共分三层意思。第一层意思说:自己的父亲犯了罪,但不是一个贪官污吏,“齐中皆称其廉平”。第二层意思说:肉刑有很大弊端,“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欲改过自新,其道亡由也”。第三层意思说:自己愿意降为官婢女,“以赎父刑罪,使得自新”。汉文帝看后十分动情,决心改革肉刑,迈出了中国古代改革刑制的一大步,以肉刑为主的奴隶制五刑逐渐向以自由刑为主的封建制五刑演变。唐律采用封建制五刑,接受了包括汉文帝改革刑制在内的历史成果。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高丽萍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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