贞观四年为何只有29人被判死罪:皇帝两天内勾决五次方可执行(3)

贞观四年为何只有29人被判死罪:皇帝两天内勾决五次方可执行(3)

摘要:唐律颁行以后,得到了有效实施,成为造就“贞观之治”“永徽之治”和“开元盛世”的一个重要因素。据统计,贞观四年全国判决死罪的只有29人,开元二十五年全国判决死罪的也只有58人。这在中国古代史上十分罕见。

用刑比较平缓而非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优秀的唐律文本和良好的实施效果,使唐律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一方面,唐朝以后的宋、元、明、清各朝,虽都制定了自己的法典,但这些法典皆以唐律为楷模。

《宋刑统》是宋朝的一部主要法典,在体例、内容上都基本沿用唐律。当然,它也有一些变化,主要是采用“刑统”形式,把宋朝的律、令、格、式等法律形式的内容融入在一部法典中;还设置“门”,改变了法律中只有律条不设门的做法。然而,这些变化都没有摆脱唐律的基本体例和内容。

《大元通制》是元朝的一部主要法典,其地位如同律典。它在体例上与唐律有所不同,法条也增加至2539条,但许多内容都取自唐律,特别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捕亡等篇中的内容,唐律痕迹十分明显。

《大明律》和《大清律例》的篇目都减至7篇,律条则分别减至460条、426条。但是,唐律中的一些篇目名称仍在其中出现。据统计,唐律的内容在这两部律典中占了一半以上。

清朝的薛允升曾把唐律与《大明律》进行比较,著有《唐明律合编》一书。薛允升先后出任山西按察使、山东布政使、刑部侍郎、刑部尚书等职。在工作中,他感到《大清律例》不够理想,却又不好公开直言,于是便把自己的想法写入跟《大清律例》相似的《大明律》与唐律的比较中。经过逐条比较,最后得出《大明律》用刑是“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结论。这一结论说明,唐律用刑比较平缓,是理想的律典;而《大明律》用刑比较极端,不是理想的律典。

另一方面,唐朝的高度发展吸引了当时世界上的许多国家,特别是中国周边的国家,纷纷派出遣唐使到中国取经,包括学习、移植唐律。这些国家包括朝鲜、日本、越南等。

朝鲜的高丽王朝大量吸收唐律的体例和内容。公元10世纪时制定的《高丽律》,篇目共有13篇,其中12篇源于唐律,内容也大多来自于唐律。《高丽史·刑法志》讲得很实在:“高丽一代之制,大抵皆仿乎唐。至于刑法,亦采唐律,参酌时宜而用之。”

日本也较为虔诚地学习、移植唐律。日本在公元7世纪至10世纪间制定的法典,不少仿照了唐律。特别是《大宝律》和《养老律》,在体例和内容上大量仿照唐律。日本学者石田琢智在《日本移植唐朝法律考述》一文中说:“从7世纪下半叶开始,特别是8世纪至10世纪,即日本的奈良、平安时代,日本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摹仿唐制的法典。”

越南也是一个受唐律影响很大的国家。公元1042年颁布的《刑书》和公元1230年颁布的《国朝刑律》大体依循唐律,体例中的卫禁、户婚、诈伪、捕亡、断狱等篇目名称和内容中的十恶、八议等规定皆取自唐律。

总之,唐律是一部生命力很强的古代律典,不仅对中国封建朝代的立法产生过很大影响,而且对当时周边国家的立法产生过重要影响。这种影响就是唐律生命的延伸,以致其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在世界法制史上亦占有重要一席。今天,要了解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不读唐律是不行的。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高丽萍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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