贞观四年为何只有29人被判死罪:皇帝两天内勾决五次方可执行(2)

贞观四年为何只有29人被判死罪:皇帝两天内勾决五次方可执行(2)

摘要:唐律颁行以后,得到了有效实施,成为造就“贞观之治”“永徽之治”和“开元盛世”的一个重要因素。据统计,贞观四年全国判决死罪的只有29人,开元二十五年全国判决死罪的也只有58人。这在中国古代史上十分罕见。

死刑执行前改由皇帝勾决五次

唐律是一个集合概念,是唐朝颁行所有律的统称。唐朝颁行的律都以年号为名称,有《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永徽律疏》《开元律疏》等。这些律中仅有《永徽律疏》完整保存下来,故《永徽律疏》也就成了唐律的代名词。元朝时,把《永徽律疏》改名为《唐律疏议》,并沿用至今。

《武德律》以后颁行的每部律都对前一部律作了不同程度的修订,以致唐律内容精益求精,更适合时代的变化。《武德律》是唐朝的第一部律,在隋朝《开皇律》基础上加以制定,共有12篇500条。唐太宗即位后,用了11年时间对《武德律》进行修订,颁行了《贞观律》。《贞观律》对《武德律》的内容作出较大修订,包括减少死刑和流刑的使用、完善复奏制度等。《贞观律》的修订使律条比较完善,以致其成为唐律的定本,以后的律条改动很少。

在《贞观律》的制定过程中,有不少值得点赞的地方,这里仅举两例:

一是增加了“五复奏”。复奏是一种在罪犯已被司法机关判定、皇帝审定为死刑之后,在死刑执行前再由皇帝勾决的制度。“三复奏”指的是一天之内由皇帝勾决三次;“五复奏”是指两天之内由皇帝勾决五次。这是一种对皇帝司法权力的制约,也是一种慎刑的表现。

复奏制度产生于魏晋南北朝时期,《贞观律》前已有“三复奏”制度。唐太宗错杀张蕴古以后,又增加了“五复奏”制度。当时,张蕴古任大理丞,审理了一个被告人为李好德的案件,认为此人精神不正常,于是奏告唐太宗:李好德有病,不应以“妖言”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张蕴古的老家在相州,而李好德的哥哥李厚德是那个地方的刺史。监御御史权万纪发现这一情况后,便弹劾张蕴古,认为他徇私枉法、谎报案情,企图放纵李好德。唐太宗收到权万纪的弹劾后,一怒之下,便判杀张蕴古,“斩于东市”。错杀张蕴古之后,唐太宗后悔用刑太重。于是规定,在京师发生的死刑案件使用“五复奏”制度,地方的死刑案件仍适用“三复奏”制度。由此,唐朝便有了“三复奏”和“五复奏”两种复奏制度。

二是增加了“加役流”刑,以替代部分死刑的执行。唐太宗在制定《贞观律》时,觉得流刑和死刑的刑差太大,一部分可死可不死的犯罪因此被适用了死刑,于是决定增设“加役流”刑。此刑重于一般流刑,又轻于死刑,可使一部分可死可不死的犯罪通过适用加役流刑而活了下来。改死刑为加役流刑的律条有50条,《贞观律》的用刑也因此比《武德律》更轻了。

唐高宗即位次年颁行《永徽律》,保持了《贞观律》的内容。考虑到司法官对唐律要有一致的理解、科举考试要有标准的答案,对《永徽律》 律条作出官方解释适时出台。于是,《永徽律疏》颁行了。《永徽律疏》由律条和疏议两部分构成,疏议是对律条的解释。在中国古代律典中,律疏形式为《永徽律疏》首创,也为以后有的律典所继承。

开元二十二年,唐玄宗颁行 《开元律疏》,对《永徽律疏》作了微调。微调的原因主要是避讳、地名的改变等,但在体例、内容方面无大的变化。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开元律疏》实为《永徽律疏》的翻版。

唐律颁行以后,得到了有效实施,成为造就“贞观之治”“永徽之治”和“开元盛世”的一个重要因素。据统计,贞观四年全国判决死罪的只有29人,开元二十五年全国判决死罪的也只有58人。这在中国古代史上十分罕见。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高丽萍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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