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元餐位费”的轻微权利同样需要“较真精神”

“8元餐位费”的轻微权利同样需要“较真精神”

“需要付餐位费8元?”10月8日,湖南长沙柳女士在某餐厅吃完饭准备结账时,看到账单感觉有点奇怪。而今年10月1日起,消费者在湖南饭店就餐时将不再被收取餐位费,这是新修订的《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新增的条文。与商家协商无果,柳女士将餐厅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这8元钱。10月10日,记者了解到,长沙市岳麓区法院已立案受理。

这种容易被忽略和漠视的权利不仅是餐位费,有时在餐厅明明没有使用餐巾纸,账单上却习惯性地有这一笔开支。看似微不足道的“潜规则”,在无形之中损伤了消费者的权利与尊严。

存在并不一定合理。不少餐厅约定俗成、心照不宣地按人头收取“餐位费”,往往还会给其盖上“遮羞布”——餐厅为消费者提供茶水或者开胃小菜,收取“餐位费”是为了收回这方面的成本。一边打着免费提供茶水、无偿赠送开胃小菜的旗号来招揽顾客,一边却收取“餐位费”,商家的如意算盘,打得真是好。

不合理的“餐位费”没有得到法规的支持,商家却依然自弹自唱,难免会触碰到消费者关于权利与尊严的敏感神经。对于消费者而言,“8元餐饮费”带来的不仅是物质上的利益损失,还有心理上的相对剥夺感。具有“较真精神”的柳女士,在利益诉求未得到商家尊重和回应的情况下,便选择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权。

社会学家应星认为,“气在乡土中、传统中是一个具有较大弹性的范畴,它是中国人在人情社会中摆脱生活困境、追求社会尊严和现实道德人格的社会行动的根本动力,融会了本能与理性、道义与利益的激情。”当权利、利益和尊严受到侵犯,一些人产生情绪问题在所难免。为“8元餐位费”对薄公堂,显然不仅是为了挽回损失,而是要讨个说法,或者说是“人争一口气”。

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互动关系,不仅包括交换和互惠,也包括利益协商和博弈。在一个区分性的认识里,哪怕只有几块钱、几毛钱,也是消费者应有的权利。“8元餐位费”尽管是一种轻微的失范行为,却也是一种不当得利。“该给的一分不少给,不该给的一分不多给”,这样较真的消费者,才真正有助于市场秩序的规范与净化。

社会生活契约化既是公共关系的要求,也应该成为个人的行为准则。消费者多一些“较真精神”,有助于让那些应得的权益落到实处。对轻微权利的呵护,说到底也是在守卫消费者的权利与尊严。

责任编辑:刘宇同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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