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什么旗、走什么路,是事关我国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的根本性问题。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后推进“三农”工作必须树立的底线思维,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遵循的大逻辑。然而,有的人以土地私有权的世界主流为依据,认为土地私有化是我国农村土地改革的唯一出路。这样的见解异常武断,不符合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这个最大实际,必须旗帜鲜明地给予反对。
一、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我国的一大制度优势
作为我国农村最基础的制度,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以其超强的适应性和发展性,成为解放、发展和保护我国农业生产力的根本性制度优势,不仅克服了部分土地私有制国家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陷入的发展困境,而且助推了我国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整体跃升,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制度自信。然而,有的人不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农业发展的实践出发,错误地认为农村土地私有制是实现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唯一出路,试图瓦解这一制度优势。
1.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基本制度。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作为我国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是社会主义题中应有之义,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农村的主要实现形式。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规定的,而且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法律制度层面的制度安排,更是公平价值导向的社会保障层面的制度设计。正是这种多重含义,决定了我国农村发展与改革的道路及方向,成为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魂和我国农村根本的制度,并能通过释放制度优势有效解决农业现代化过程中的农业问题和农民问题。为此,任何涉及土地制度的改革,都必须旗帜鲜明地维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在维护这个最根本的制度不变的前提下推进发展导向的变革,决不能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上动念头和打主意。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不管怎么改,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在我国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过程中,要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作为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根本遵循,为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和提高农业供给体系质量与效率深挖制度潜能、释放制度红利。
2.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能够适应当前实践需要。实践表明,在不同的农业发展阶段,通过对农村土地所有制实现形式的适应性调整,我国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会得到极大提升、农民收入水平能够获得显著增加。家庭承包经营和集体统一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就是最大的制度性成果。当前我国农业发展面临新挑战,主要表现为农业生产方式由人力、蓄力向机械化转变,生化技术的广泛运用缩小了土地差异,劳动力流动带来了农业经营主体的变化等;上述变化让土地分散细碎化问题成为制约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阶段性瓶颈,作为农村生产关系总和的农村土地所有制应当对农业生产力的这种变化作出回应。为此,土地所有制的调整必须充分考量农业生产方式、生产条件和生产主体的变化,广泛适应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一方面,能通过统分结合,以家庭经营的“分”和集体经济组织的“统”很好地解决土地细碎化经营;另一方面,在土地归集体所有的前提下,重构产权结构,积极探索新的实现形式,以农民参与和集体经济组织动员取得利益最大公约数。广东省清远市叶屋村和贵州省安顺市塘约村的做法表明,在我国农业发展的新阶段,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能够以其强大的制度弹性和制度优势,实现农业生产能力提升、农民权益保障和集体经济组织实力壮大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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