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和完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这个制度优势(3)

坚持和完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这个制度优势(3)

摘要:举什么旗、走什么路,是事关我国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的根本性问题。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后推进“三农”工作必须树立的底线思维,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遵循的大逻辑。然而,有的人以土地私有权的世界主流为依据,认为土地私有化是我国农村土地改革的唯一出路。这样的见解异常武断,不符合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这个最大实际,必须旗帜鲜明地给予反对。

三、有效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保障措施

坚持好和落实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方位、多层面发力,通过实施切实有效的保障措施,才能贯彻好这个最大的农村制度,引领好我国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方向,在道路上不走偏。

1.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曾经强调:“党管农村工作是我们的传统,这个传统不能丢。”这意味着,农村干部的能力、素质关系到党在农村执政地位的巩固。要落实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释放土地集体所有的势能,发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统筹作用,必须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让其成为促进农业兴旺、带领农民致富、维护农村稳定的坚强领导核心。叶屋村和塘约村等地的做法充分表明,一个强有力的基层党组织是做好“三农”工作的法宝,好的基层党组织能够带领农村上下凝心聚力,促进农村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为此,需要创新党的基层组织设置和活动方式,加强基层党组织带头人队伍建设,扩大基层党组织覆盖面,为坚持好、完善好和落实好、贯彻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把好方向和谋好大局。

2.树立以农民为主体的农业发展思维。农民的获得感和满足感是衡量农村工作的根本准绳,务必把农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贯穿于党的“三农”工作全部活动之中。要落实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必须要凸显农民的主体地位,维护好家庭经营的基础地位,农民的地农民种是必须坚持的基本取向。以农民为主的农业发展思维,不仅要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统筹作用的过程中,充分考量每个农民的权利和最大多数农民的整体利益,实现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的统一,避免农民与集体相对立;而且要正确看待资本在农业农村现代化过程中的作用,在农民和现代化农业龙头企业之间构建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实现农民作为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

3.增强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创新空间。落实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要处理好变与不变的辩证关系。坚持农村土地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这个制度内核一定不能变。不变并不意味着不进行制度调整,应该根据新时代农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以深化改革为根本,增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适应弹性和创新空间,以不变应万变,通过稳定性、连续性和适应性释放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势能。就目前而言,在土地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其在新的农业生产条件下的存在范围和实现形式极为重要,需要以发展思维拓宽创新空间。土地三权分置就是极为紧迫的产权结构重构,要在土地集体所有不变的前提下,积极探索“三权分置”的多种实现形式,真正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

4.构建科学合理的政府与市场关系。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核心问题是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既要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又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首先,土地经营日趋细碎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不足的新农业发展阶段,要求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制定实施系统化的制度,以集体的统筹功能更好体现政府作用。其次,要充分发挥农民作为经济主体的作用,让农民以及农业经营者对农业生产、土地权利处置具有话语权,以市场的力量增强他们的产权实施能力。这就需要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行为边界,政府做到不缺位、不越位和不错位,市场做到公平、有序和完善,释放看得见的手和看不见的手的合力效应。所以,在事关农村土地权利分割、流转的事项上,政府只管牵好线、搭好桥,剩下的就发挥农民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处理好农民与土地的关系是深化农村改革的主线。在我国农业发展进入新时代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牢牢把握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精准推进农村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制度必选项,是增强我国农业供给结构适应性和灵活性的基础性制度,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根本制度遵循,关系到我国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加快推进和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成效,决不能改旗易帜。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五大发展理念下我国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问题研究”[16BJY008]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吉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诺丁汉大学商学院〈中国〉)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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