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运用“四种形态”的关键(2)

把握运用“四种形态”的关键(2)

摘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理论创新,也是指导监督执纪工作实践的方法论。从方法论的角度来看,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抓好五个关键。

抓“早”,做到“防患未然、惩前毖后”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充分体现“严管就是厚爱”的理念,体现了抓早抓小、发现问题就及时处置的行动自觉。

治病宜早,防患宜小。必须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动辄则咎,坚决克服“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的不正常状况,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深刻切中了党员违纪现象的共性规律,具体地描绘出从量变到质变的梯度轨迹,精准地提出了由轻到重的应对之策,小病有小病的批评教育、中错有中错的挽救措施、大过有大过的严肃惩处。“四种形态”环环相扣,前者是后者的堤坝,后者是对前者的震慑;前一道堤坝筑得越牢,滑向后者的人数自然会越来越少;后一种问题查处的越是及时坚决,就越能形成“不敢腐”的威慑。

抓“实”,做到“对症下药、分类施治”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进行辩证诊疗、分层治理的操作指南,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只有准确把握“四种形态”的内涵,才能切实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

第一种形态,病在腠理,医之以“汤熨”。对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点刹、叫停,以发挥预防功能,防止越过纪律“底线”。第二种形态,病在肌肤,医之以“针石”。对存在小毛病、小问题的,及时给予党纪轻处分或组织处理,及时纠偏,以发挥惩戒功能,防止小错变大错。第三种形态,病在肠胃,医之以“火齐”。对严重违纪的,及时予以党纪政纪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以发挥挽救功能,防止滑为“阶下囚”。第四种形态,病在骨髓,医之以“猛药”。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极少数“害群之马”,必须坚决清除,以发挥震慑功能,防止查不胜查。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