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2)

专家解读《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2)

——党务公开步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摘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也明确要求,到建党100周年时,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高效的党内法规制度实施体系、有力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体系。

党务公开涵盖党的各级各类组织,工作全覆盖、无死角

马怀德分析,针对目前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条例》着眼于加强和规范党务公开工作,在实体方面,明确了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有几个亮点值得关注:

——对“党务公开”进行明确界定。长期以来,关于什么是党务公开,理论上和实践中有一些不同观点。《条例》一锤定音,指出党务公开是指党的组织将其实施党的领导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有关事务,按规定在党内或者向党外公开。

所谓“党务”,涵盖党的领导和执政活动、党的自身建设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一内一外,共同构成了党务的全口径范围。

所谓“公开”,包括在党内公开和向党外公开两个层面,这是由政党属性决定的,区别于政务公开只有对外公开。《条例》这样规定,既增强了党内事务公开性和透明度,又照顾到了保密工作需要,比较符合实际。

——党务公开主体全覆盖、无死角。过去,实践中对党务公开包括哪些主体并不十分明确,特别是对党组、党委直属事业单位等是否需要实行党务公开看法不一、做法各异。为解决这个问题,《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工作机关以及其他党的组织。”据此,党务公开主体可以分为3类:一是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它们是党务公开的主力军,承担着大量的党务公开职责任务;二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负责公开纪律检查工作情况;三是党的工作机关、党委派出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党组等党的组织,要结合自身职能职责公开有关党务。这3类主体基本上涵盖了党的各级各类组织,有利于实现党务公开工作全覆盖、无死角。

——从宏观到微观逐层规范党务公开内容。《条例》第二条明确了党务公开内容主要包括党的领导活动、党的建设工作两大板块;第七条对党务公开的普遍性内容作出一般性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三条对各级各类党的组织的公开内容分别作出规定;第十四条要求党的组织对党务公开内容作进一步细化,编制党务公开目录,做到量体裁衣。上述4个层面的内容,有利于党员和群众更好地了解党务,也有利于推进党内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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