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主体实现全覆盖 开出党务公开“项目清单”
《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工作机关以及其他党的组织。
甄小英认为这是《条例》的最大亮点,即在党务公开主体上实现了各级各类党的组织党务公开的全覆盖,体现出党中央带头、以上率下,以及党内任何组织和党员,包括领导者、监督者都要受到监督;也体现出党中央把党内民主和民主集中制建设全面推向一个新的历史高度的决心和战略。
《条例》明确规定了公开范围,主要包括向社会公开,在全党公开,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开,对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公开。并规定了党的组织应当根据《条例》规定的党务公开内容和范围,编制党务公开目录,并根据职责任务要求动态调整。
甄小英认为,“《条例》不仅对党务公开进行了宏观规定,而且从微观上对各级各类党组织分别作了规定,开出了党务公开‘项目清单’”。她同时表示,这样规范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方式等使《条例》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并且为做好党务公开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有利于推进党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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