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3)

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3)

摘要:党内监督全覆盖,必然要求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面监督。党的十九大报告对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出部署,要求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省、市、县监察委员会,继而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

确保如期完成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任务

党内监督全覆盖,必然要求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面监督。党的十九大报告对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出部署,要求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省、市、县监察委员会,继而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这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大举措,释放出全面从严治党一刻不停歇的强烈信号,展现了我们党自我革命的勇气。要增强“四个意识”,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确保党中央一声号令就迅速贯彻落实到位。

坚持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反腐败斗争是严肃的政治任务,必须始终讲政治顾大局,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推进。面对依然严峻复杂的形势,只有党能够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准确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作出推进反腐败工作的科学决策部署。在我国,80%的公务员、95%以上的领导干部是共产党员,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具有高度内在一致性。国家监察本质上属于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监察委员会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察权。纪委与监委合署办公,是对1993年以来实行的纪检监察合署办公体制的延续和发展,目的是把反腐败资源集中起来,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同向发力、形成合力。检验改革成功与否的标准,就看党委是否担当起主体责任,牢牢把握领导反腐败斗争的主动权,充分发挥监察委员会职能作用,维护好党员领导干部这片“森林”。改革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已经明确,党委负主责、纪委负专责,要统筹推进改革,选好配强监委领导班子,及时解决遇到的难题,发挥推进改革的“工程师”和“施工队”作用。

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确立中国特色监察体系的创制之举,目的在于解决行政监察覆盖范围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和体制机制不畅等突出问题。要做好顶层设计,打破利益藩篱,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形成全面覆盖公职人员的监察体系。监察委员会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不仅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还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群众自治组织管理人员等。要抓住转隶这个关键环节,推进机构、职能、人员全面融合和工作流程磨合,探索执纪与执法相互衔接的实现路径,形成与司法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衡的工作机制,使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党的纪律检查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

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监察委员会实质就是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监察法实质就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正是要从组织和制度上巩固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取得的成果。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相对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思想建设和道德培育是一个渐变过程。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但党内存在的思想不纯、组织不纯、作风不纯等突出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党中央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决心坚如磐石,全面从严治党的“严”必须长期坚持。要提高政治站位,保持战略定力,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以永远在路上的决心和恒心,坚定不移推进标本兼治,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通过不懈努力换来海晏河清、朗朗乾坤。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王妗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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