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深化(2)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深化(2)

摘要:本文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党的十九大报告为基准,全面解读和阐述了我们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方式。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包含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实践和理论的基础上,对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做了更加系统的阐述,使我们党关于法治的理论和思想趋向更加完善和成熟。

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深化

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是由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所确立。十九大报告做了强调、丰富和深化。除了坚持党对依法治国的全面领导和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之外,主要表现在:

(一)明确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自党的十六大报告首次提出以来,被历届全会报告所重复和强调。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6]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强调坚持并阐述了它们之间的辩证关系:“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三者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伟大实践。”这对三者的辩证关系阐述得更加透彻。

(二)明确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这里首次提出了“合宪性审查”,对于树立和维护宪法的权威至关重要。另外是首次提出要防止“逐利违法”。十八大报告是提“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是提“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这次十九大报告提“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增加了“逐利违法”的提法。这与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更有针对性。

(三) 明确保障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

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保证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有广泛持续深入参与的权利。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特别是保护人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这里要关注的是:一是强调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但必须是“依法”享有和“依法”行使这些权利和自由。二是第一次将“人格权”单列,将它定性为与“人身权”、“财产权”并列的一项独立权利。人格权是指作为人所专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包括身份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在内的固有权利。我们党的法治理论第一次将“人格权”单列,表明党对公民权利体系认识的深化和对权利保护范围的拓展。

(四) 明确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这里有一个重要的亮点是,《报告》第一次宣布国家监察委员会在调查手段方面将用“留置”取代“两规”,将党组织的调查手段纳入法制轨道。

(五)明确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十六字方针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7]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针,长期被简称为“十六字方针”。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十六字方针。[8]新十六字方针是在原法制建设方针基础上形成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方针,是对原十六字方针的丰富和发展,体现了与时俱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肯定了这一方针。党的十九大报告不仅重申了新十六字方针,而且就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四个环节做了更深化的阐述和布置。特别是关于立法方面,除了继续要求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之外,首次提出“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对立法的要求更加全面和准确,并提示了“良法”与“善治”之间的关系。在公正司法方面,要求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这表明我国上一阶段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基本完成,接下去的重点应当是“综合配套改革”。

(六)明确“共同推进一体建设”的法治路径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一理论最早是由习近平在《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2年12月4日)中提出,接着写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强调了“共同推进一体建设”理论,并提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相互促进”的新要求。

(七)明确增强政治领导本领,坚持法治思维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党中央和习总书记在新时期提出并反复强调的一个新命题。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习总书记说:“谋划工作要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要运用法治方式。”[9]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增强政治领导本领,坚持战略思维、创新思维、辩证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科学制定和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落到实处。”这次把法治思维和战略思维、创新思维、辩证思维、底线思维并提,作为提高政治领导本领的重要抓手,这显然是对“法治思维”理论和实践方面的提升。

(八)明确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这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所确立的全面依法治国基本原则之一。习总书记说:“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10]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这是十九大报告首次强调的。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关系,取决于国家法律与党规党纪之间的关系。关于这一关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已有论述:“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的纪律是党内规矩。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还有一种通俗的说法是:纪在法前,纪严于法。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这是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必须面对并正确处理好的两大关系,党的十九大报告特别强调了这两大关系的协调。

责任编辑:王妗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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