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深化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深化

摘要:本文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党的十九大报告为基准,全面解读和阐述了我们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方式。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包含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实践和理论的基础上,对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做了更加系统的阐述,使我们党关于法治的理论和思想趋向更加完善和成熟。

党的十九大正式宣告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形成。这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系统回答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问题,同时对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做了全面的深化。

一、全面依法治国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博大精深,由一个“总任务”、八个“明确”和十四个“坚持”所组成和体现。

一个“总任务”,就是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分两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八个“明确”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基本内涵,十四个“坚持”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总任务、基本内涵和基本方略都与全面依法治国具有关联性和包含性。在总任务中,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基本实现现代化,再到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这一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战略步骤,和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具有同步性。那就是,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时,要求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到2050年全面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时,法治中国建设达到更高的程度。在作为基本内涵的八个“明确”中,第五个“明确”就是阐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作为基本方略的十四个“坚持”中,第六个“坚持”就是全面依法治国。

可见,全面依法治国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包含着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

二、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实现步骤。

党的十九大报告在八个“明确”中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总目标首次由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十九大报告是再次肯定和明确。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系指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法治保障在内的整个制度体系。它包括五大法治体系: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1]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是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为一体的法治中国。党的十九大报告第一次清晰地提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与法治中国之间的逻辑关系。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把“法治国家”树立为依法治国的建设目标。2004年,国务院制定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首次提出“法治政府”的建设目标。2012年12月4日,习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首次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一“共同推进一体建设”理论于2014年写进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里首次提出“法治社会”。至此,我们党的法治理论就形成了三个相互关联的法治目标概念: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与此同时,习总书记于2013年1月在新形势下如何做好政法工作问题做出重要指示,提出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中央于2014年将“法治中国”写入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但是,“法治中国”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尤其是与“法治国家”之间的逻辑关系人们有不同的解读。党的十九大报告清晰阐述了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法治中国”是定位于中国的综合性概念,它是包含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是三者相互协调和相互促进的结合体。[3]

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实现步骤,正好与新时代的总任务相吻合,和分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同步性”。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任务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分两步走,在21世纪中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这就意味着,从现在起到21世纪中叶,应当有三个阶段:2017—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到2020年,小康社会全面建成,法治上做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4]2020—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阶段。到2035年,我国基本实现现代化,同时法治上要求达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2035—2050年,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阶段。到2050年,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阶段,其中做到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建设会达到更高的水平。

这里必须关注到三点:一是调整了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时间表。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首次提出和确立建设法治政府目标,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5]按此推论,应当是到2014年左右,基本建成法治政府。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规定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法治政府基本建成”。这就意味着党中央第一次把“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时间表做了微调,从2014年左右调整到2020年,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同步。这次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到2035年要求“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这就意味着,中央又将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时间调整到2035年。这是党中央基于中国法治现状和法治建设规律的考虑,是实事求是态度的体现。二是对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成时间的第一次明确。“法治国家”自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以来,“法治社会”自2012年习总书记在“12?4”讲话提出以来,何时基本建成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一直未确立过时间表。这次统一明确为2035年,为中国的法治建设确立了整体协调推进的步骤。三是关于21世纪中叶的法治状态。党的十九大报告宣布到2035年社会主义现代化基本实现时,“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但是,到2050年时,法治目标应当达到哪一步,《报告》虽然没有做单独的特别表达,但我们理解,应当是处于比“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更高的状态。此时已经同步实现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然包含国家治理的法治化。没有实现法治化的国家是谈不上现代化的。

责任编辑:王妗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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