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产党宣言》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2)

《共产党宣言》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2)

摘要:百余年来,《宣言》始终与中华民族的命运紧密相连,其基本思想在与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实际相结合过程中,不断实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既在实践中解决了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面临的具体问题,又从理论上丰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

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建立的理论参照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我国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建立是中国革命的实践成果,是以《宣言》作为理论参照所取得的伟大变革。

这种参照首先体现在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上。无产阶级推翻资产阶级统治,进而建立无产阶级专政是《宣言》的重要内容。在这一思想指导下,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彻底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中国人民实现了由被压迫剥削到站起来做主人的伟大转变。为了体现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我国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得到充分彰显。此外,我国还逐步建立起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人民民主得到具体落实和广泛发扬。

这种参照体现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建立上。马克思恩格斯在《宣言》中指出:“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从这个意义上说,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可以说,消灭私有制是马克思主义的核心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根据国民经济恢复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需要,适时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创造性地开辟了一条适合中国特点的社会主义改造道路,实现了所有制结构的根本转变,确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在所有制结构中的主体地位,为社会主义制度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

这种参照还体现在我国的法律体系的设计上。马克思恩格斯在《宣言》中指出资产阶级的法律只是资产阶级意志的体现,而这种意志的内容就是以对无产阶级的剥削来满足本阶级的私利。社会主义制度是对资本主义制度的革命性变革,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体现在法律体系上就是充分维护人民权利和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我国除了制定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外,还制订了一批有关国家机关和国家制度的重要法律、法令,逐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的法律框架。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制定和执行巩固了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反映了广大人民意志,彰显马克思主义的人民立场和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