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真正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真正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摘要:在制度执行阶段,一些人千方百计利用制度漏洞,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制度的“牛栏”一次次地跑出个人和部门利益的“猫”,以致监督就像“牛栏”的栅栏,虽然有,却细致精密不起来,自然关不住“猫”。

监察法的制定,是全面依法治国、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创新发展和与时俱进。监察法的立法工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依法治国上的最新体现,是党领导立法这一根本原则的突出展示,使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习总书记曾经指出:“没有健全的制度,权力没有关进制度的笼子,腐败现象就控制不住。”预防腐败工作中,建章立制非常重要。“牛栏关猫”给制度建设带来严重危害,它导致不少规章制度成为摆设:不仅使制度措施执行不严格,反而严重消解了人们对制度的敬畏和认同,刺激更多的人想办法钻制度的漏洞;不仅造成制度失效或失灵,还在客观上对那些违反制度的行为提供某种“掩护”,使这些行为在所谓的制度框架下得以安然存在。面对出现的问题,需要摸清问题存在的根源,发现制度上的疏漏,不断完善和制定新的制度,废止不适用的制度,彻底解决制度建设中的“牛栏关猫”问题。  

抓好制度落实,要动员各方力量全面监督。在制度执行阶段,一些人千方百计利用制度漏洞,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制度的“牛栏”一次次地跑出个人和部门利益的“猫”,以致监督就像“牛栏”的栅栏,虽然有,却细致精密不起来,自然关不住“猫”。制度的执行,需要监督部门的从严监督,也需要主动邀请群众参与监督。一些地方或部门出台了一大堆规章、制度,但相应的监督机制却存在诸多漏洞,既没有“监督岗”,也没有“高压线”,更没有划定几片“触雷区”。有的地方虽然聘请了监督员,但实际上并没有赋予其实质性的监督权力。

责任编辑:刘佳星校对:刘宇同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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