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

摘要:坚持重典惩处,发挥司法最后防线作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反腐败斗争的中心环节和重点工作,必须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坚持依法严惩腐败。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公正司法,充分发挥司法作为反腐败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

3月5日上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开幕。大会审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表决了监察法草案,选举产生了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体现了我党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将深入推进反腐败工作。

腐败的实质是公共权力的滥用,反腐败的核心是制约和监督权力。当前,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一些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影响恶劣、亟待解决。因此,应坚持和强化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加快推进依法治国,不断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用法制约束权力,在法治框架下反对腐败,使反腐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加强改革限权,用法治压缩腐败滋生空间。腐败问题高发的根源在于权力过大而得不到有效制约,因此,解决腐败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公共权力的大幅退缩。应建立有限政府,摒弃神话政府、全能政府模式,代之以新型有限权力政府模式,打破公共权力无处不在、无所不管、无所不能的局面。要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把公共权力限定在有限范围内发挥作用。为此,必须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改革对政府而言是限权,对市场而言是松绑,对公民而言是赋权。按照“法无授权即禁止”原则,严格按照宪法、相关组织法、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等,对各级政府部门的权力进行审核确认,向社会公布权力清单。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完善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最大限度地减少腐败问题滋生的体制障碍和制度漏洞。

加强监督制约,用法治防范权力滥用。没有人天生是贪官,解决权力腐败关键要靠制度。好的制度机制,可以有效地预防和制止腐败现象的发生,反之,不好的制度机制则会导致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必须以法制规范权力,以民主监督权力,建立并完善以法律控制权力、以权力和权利制约权力的制度和机制。要依法理清权限,对依法确认的权力要细化、量化,按照法律法规对权力做出程序性规定,规范运行流程,使隐性权力公开化、显性权力规范化。实施科学分权,做到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有效防止权力如“牛栏关猫、进出自由”。深入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腐败无处藏身,最大限度地减少腐败的机会,最大限度地增加腐败的成本。

加强立法建制,完善反腐败法律体系。加强反腐败立法建制,目的在于把反腐工作制度化、法律化、程序化,杜绝因人废法、因人改制的现象,使反腐败工作不因领导人意志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要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和公正立法,认真解决部门立法、借立法扩权卸责等问题,警惕并有效防止立法腐败。加快制定反腐败法、重大事项决策程序法、公共信息公开法、预防和处理公职人员利益冲突法、举报人和证人保护法等,进一步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惩罚力度,完善有关行zd和经济法,从制度源头上堵住或减少公权力寻租的可能。对现行的法律法规制度进行清理,过时的及时废止,不完善的要适时修订完善,需要细化的要尽快制定实施细则,需要制定配套制度的要抓紧制定。

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法律制度执行。木受绳则直,金就砺则利。法律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有法得不到执行比没有法影响更坏。要坚定不移地推进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真正做到严格高效公正执法,把反腐治权的各项法律规范严格高效地执行到位,执行到人,执行到权,切实保证权力依法廉洁高效行使。要开展宣传教育,内化为执行的习惯,为制度执行创造条件;要加强监督检查,维护制度的权威性;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出现的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以权谋私等行为,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坚持重典惩处,发挥司法最后防线作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反腐败斗争的中心环节和重点工作,必须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坚持依法严惩腐败。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公正司法,充分发挥司法作为反腐败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司法机关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庭审过程公开、透明、依法,程序和实体都经得起事实、证据和法律的检验。尤其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没有法外特权,不管涉及什么人,不论其权力大小、职务高低,只要触犯国法,都将无一例外地受到法律的惩处。实践证明,反腐败越坚决,对腐败越实行零容忍,就越能发挥震慑力。

责任编辑:刘佳星校对:刘宇同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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