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认识与体会(5)

对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认识与体会(5)

摘要: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及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就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问题作出布置和决定的行动化与具体化。此次机构改革具有改革范围的全面性、改革深度的革命性、改革设计的科学性、改革成果的法定化等与以往完全不同的突出特点。

(三)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中共十九大提出的一项重大的政治体制改革,已触及到中国宪法中最敏感的一根神经即要通过宪法重塑、确立新型党政关系

新设立监察委员会系党政合署办公,将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合为一体,将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并赋予这个新监督体制具有宪法地位。这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将73年前毛泽东同志与黄培炎著名的“历史周期率”加以落实的新措施。毛泽东同志极自信地对黄培炎提出的“共产党会不会重蹈前人的覆辙”的问题作出回答:“我们共产党已经找到了新路,能够跳出这个历史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星移斗转,转眼七十多年过去,两位政治家的“延安窑洞对话”言犹在耳、振聋发聩,留给我们这代共产党人诸多思考、警示和昭示。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组织和人民监督天经地义”,“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铁律”,“自己改自己,刀子很难切下去”,“要继续加强民主监督”。这些思想,是新征程上跳出“历史周期率”的初心再现和继承,认真落实这些正确思想,意义重大而深远。

其一,新的国家监察体制具有划时代意义。这体制设计了一种符合立宪价值的制度安排和基本逻辑,在权力体系之中安放一种监督权,既体现了宪法就是政府框架的原则,又体现了宪法亦即程序(或结构)主义的宪法功能。通过构建这种将党的监督力量和国家机构的监督力量合一的监察体制,推动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同时,又加强了对公权力的监督。这种一体两面的关系意味着党的自身建设与国家政治发展之间存在着新的相互作用方式。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种制度之下形成了多年来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等国家机构之间的分工协作、相互配合,而新体制则将现有的党内巡查、行政监察、立法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整合为统一的国家监督,形成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全面覆盖的一种独立的监督权,它将与立法、行政、司法等结构性权力分支并列,形成新的国家权力体系。

其二,要正确划定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确保其正确履行职权。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要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从新通过的监察法与刑诉法以及宪法保护刑事正当程序之要求的关系来看,监察委所调查的职务犯罪实质上属于特殊的刑事犯罪,实施中应符合刑诉法的立法精神与规定,因而由此涉及到监察权的性质和监察委的权限范围、监察程序以及监察过程中如何取得证据、证据效力等诸多问题。可见理顺宪法、刑诉法、监察法三者关系,明确监察法是监督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基本法律,这是新体制下依法行使职责的必要内容和底线要求,主要是在有效推进反腐败工作深入发展的同时保障人权与维护法治,这既是法治的要求也是社会的期待,由此自然涉及到监察委自身也必须受到监督的重要问题。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是平等的,不存在特殊主体或公民,这就必然要求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构建多种形式、可有效防止个别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的监督。依现有政治体制与法律体系,建立针对监察机关的监督体系,由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整体性监督,由检察机关对监察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这是确保和推动新体制朝着正确方向前进的制度安排。这种新体制着眼反腐大局,将检察院重要职责包括反贪侦察等移交监察委。而根据宪法,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定位是法律监督机关,因此要通过完善法律,明确规定检察院可以针对监察委办案过程进行法律监督,建立相应的介入机制,并规定被监察对象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申诉,由检察院受理并负责调查,同时应考虑将留置这一涉及到限制人身自由的批准权交由检察院行使。

其三,新监察体制下强调宪法至上符合依法治国精神。依法治国首要任务是依宪治国。现代政治下宪法从来都是政治结构的基石,也是一种重要的政治职权转换器,通过宪法将人民与执政者(即政府及其政党)联系起来,达成平衡与协调,本身是一个错综复杂的必须作出精密设计的法治要求,也应成为新监察体制工作中重中之重。人类社会性离不开政府,现代社会也不能离开政党,但人的依宪法享有的自由与权利决不能因为实现一时的某些政治目的而被不当甚至是过分的侵害。

(作者系全国城乡发展一体化建设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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