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报告> 文稿> 政治> 正文

金国坤: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解读(2)

(二)监察法是宪法的下位法

监察法(草案)公布以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讨论。有学者提出,监察法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部重要法律,作为一部国家基本法律,它的上位法应该是宪法。但是,在监察法(草案)中没有“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是因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重大的政治制度改革,由于监察是属于行政系统的一部分,现行宪法对监察机关没有作任何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改革试点的时候可以暂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有关的法律规定。比如,可以停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下简称行政监察法),因为行政监察法规定的是由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监察权。也可以停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下简称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以下简称检察官法)的有关条款,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款,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现在,要把人民检察院行使侦查犯罪案件的侦查权移交给监察委员会。

当然,在改革试点的时候,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的有关条款也可以停止适用。

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条款,也可以停止适用。因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五项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监察等行政工作。现在,要把监察工作的职权转移给监察委员会。

在改革试点的时候,采取的是暂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有关法律的条款的规定。但是,在全国进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就要把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权的责任固化下来,这就涉及到责任的调整和国家机构的变革。也就是不仅要制定监察法,而且还应该以修改宪法为前提。所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公布监察法之前,先表决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对现行宪法作出21条修改,其中11条同设立监察委员会有关。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为成立监察委员会提供宪法依据。

比如,将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三条第三款中“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修改为“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由“一府两院”变成“一府一委两院”,其中“一委”即国家监察委员会。把监察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平行了。

不光是第三条,还有第六十五条。将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六十五条第四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将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六十二条第六项后增加一项,内容为“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在宪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后增加一项,内容为“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在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六项中增加“国家监察委员会”;在第十项后增加一项,内容为“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将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将宪法第一百零四条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修改为“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删去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八十九条第八项“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中的“和监察”。删去宪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中的“监察”。

宪法作上述修改,反映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果,贯彻了党的十九大关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部署,也反映了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权的新变化以及工作的新要求。

以上是宪法作了总的原则性规定,具体内容由监察法作详细规定。比如国家监察机关跟检察机关怎样配合,怎样互相制约,这需要监察法作出具体规定,我们后面再讲。

修改宪法是为贯彻和体现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精神,为成立监察委员会提供宪法依据。所以,在正式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一条就明确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责任编辑:吴自强校对:张一博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