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

摘要:以前行政监察体制机制存在着监察范围过窄的突出问题,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没有做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还存有“漏网之鱼”,现在实现了监察对象“全覆盖”是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重要体现。

近日,管理处组织学习了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通过集中学习和自学自己对《监察》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理解。

《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要充分深入学习、深刻理解、学思践悟、正确把握监察法相关条文的内涵精髓,按照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切实担负起党章和宪法赋予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

《监察法》充分总结了历史经验,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以前行政监察体制机制存在着监察范围过窄的突出问题,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没有做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还存有“漏网之鱼”,现在实现了监察对象“全覆盖”是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重要体现。

《监察法》进一步明确监察委员会的职责。监察委员会依照《监察法》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是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是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权力和责任是一把双刃剑,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必须手握“利剑”,挥剑斩魔,而《监察法》就是我们手中的“利剑”,我们不仅要加强学习、领会、贯彻好《监察法》挥舞好手中的“利剑”,更要强化自我监督,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约束自己,自觉接受监督,严防“灯下黑”,以实际行动践行打铁必须自身硬,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责任编辑:刘佳星校对:刘宇同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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