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租户责任条款应属无效
那么,未按规定时间交租达3天的需支付两个月租金的违约金,这一规定是否合理呢?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违约金的标准应当与一方违约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数额相当。如果违约金约定过高(超过损失金额30%),人民法院可在一方请求调低违约金的情况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同样的,如果违约金约定过低(低于实际损失的30%),守约方也可以要求法院调高违约金数额。
“租户晚交9天租金却要支付两个月房租的违约金,这样的约定显然是不合理的,明显高于中介公司的实际损失。”刘俊海说。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苏号朋则认为,合同的签订应遵循公平合理、权责对等的原则。孙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属于格式条款,但是合同的第九条和第十条属于明显加重租户责任的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明显加重对方责任的,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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