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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进:《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背景和主要看点——学习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上)

专家

任进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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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0月1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正式施行。这一《条例》是“第四代”升级版,是继2015年《条例》修订后的再次修订。党中央对新修订的《条例》非常重视,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深入学习贯彻,认真遵照执行。所以今天,我按照中央要求,给大家介绍2018年《条例》的修订背景和主要看点、修订的主要内容以及我们深入学习贯彻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改背景

中国共产党是用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组织严密、纪律严明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也是我们的力量所在。一直以来,我们党对纪律建设都非常重视。

早在1997年2月,中央就曾发布实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3年12月31日,《条例》正式发布施行。党的十八大之后,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不断推进,2003年《条例》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一个最突出的表现是纪法不分的问题,2003年《条例》中的许多规定都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2015年10月,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发生了较大幅度的变化:一是从原来的3编、15章、178条、24000余字缩减为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二是将违纪种类由原来的九大类整合为六大类,即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三是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去除与国家法律重复的内容,实现纪法分开;四是把政治纪律细化、具体化,把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的一些要求转化为纪律规范。比如,2015年《条例》体现了整治“四风”的要求。再比如,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规定的“8个禁止”“52个不准”列入第八章,给党员干部划出了行为红线。2015年10月,在《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与《条例》一起发布。可以说,廉洁自律准则是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而《条例》则是党员和党组织不能触碰的红线和底线。由此可见,2015年《条例》相比原来作了比较大的修订,这也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首次修订。

2018年8月,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条例》,并决定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继2015年《条例》修订后的再次修订,也是党的十八以来的第二次修订。那么,为什么要在不到三年的时间里对《条例》进行第二次修订呢?我认为,有以下几个背景。

第一,全面体现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党的十九大提出了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并指出“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这里,首先提到政治建设,过去没有这么说过,这次专门把政治建设提出来,而且强调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其次提到要加强纪律建设,并将纪律建设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过去,我们说五大建设,就是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现在,党的十九大不再提反腐倡廉建设,而是强调六大建设。注意,不提反腐倡廉建设不是说它不重要,而是将它纳入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的纪律建设之中。因此,为了全面体现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我们需要对《条例》进行修订。

第二,将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以党规党纪形式固定下来。理论上,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特别是进一步强调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防止党内形成利益集团,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等。这些要求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需要在《条例》中贯彻体现,转化为纪律要求。另外,在实践和制度创新上,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不断深化对管党治党规则的认识,创造积累了许多经验和做法。比如: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推动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持续形成强大威慑;驰而不息纠正“四风”,持续强化不敢、知止氛围;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为脱贫攻坚提供有力保障,等等。对于这些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我们要把它们以党规党纪形式固化下来,因此需要对《条例》进行修订。

第三,与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继承和衔接。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这两部党内法规,它们里面的一些内容也要反映在《条例》中,使之相互衔接。比如,《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在严明党的政治纪律中提出党员的“九个不准”,而《条例》以党规条文形式体现了这一的内容。也就是说,如果你违反了这“九个不准”,我们会依照《条例》对你做出相应的处理。再比如,《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七条对“四种形态”进行了重新定义,那么在《条例》中也要体现这块内容。这就是与其他党内法规相互衔接、相互呼应。另外,党的十九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对加强党的建设提出了新要求,而这些要求也要在《条例》中体现。也就是说,通过从理论、实践、制度这三方面的总结,使《条例》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综上,我们需要对《条例》进行修订。

第四,新形势下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需要。2015年《条例》,对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坚持从严管党治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一方面,少数党员、党组织的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的问题仍然存在;另一方面,我们管党治党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些新型违纪问题也开始显现出来。比如,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的问题,在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下表现为,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相互交织、区域性腐败和领域性腐败相互交织、用人腐败和用权腐败相互交织等。在中央狠抓“四风”,严惩腐败的今天,依然有极少数干部心存侥幸,我行我素,在违法乱纪的路上越走越远。另外,一些新型违纪问题开始凸显。比如,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新表现:政治上和中央不能保持一致,发表或制造、散布政治谣言,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等。所以,针对这些新老问题,我们需要对《条例》进行修订。也就是说,《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管党治党存在的突出问题扎紧笼子,实现制度的与时俱进,使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

2018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 要全面加强纪律建设,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要完善纪律规章,实现制度与时俱进。党中央高度重视纪律建设,将修订《条例》列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2018年工作要点。5月25日,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条例》修订送审稿。7月31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其中一个议题就是审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8月,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条例》,并决定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此次修订《条例》,是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适应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对全面从严治党、加强纪律建设的再部署、再动员。其重大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使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第二,解决管党治党突出问题,把党的十八大以来纪律建设理论、实践、制度创新成果总结提炼为党规党纪,扎紧制度笼子,实现制度与时俱进。

2018年《条例》,共142条,与2015年《条例》相比新增11条,修改65条,整合2条,是2015年《条例》的升级版,也是《条例》的4.0版。也就是说,2018年《条例》在保留原《条例》的大部分内容的同时,又全面总结了近年来管党治党理论、实践、制度创新的成果,做到了继承与创新的有机统一。另外,2018年《条例》的政治性更强,内容更科学,逻辑更严谨,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

责任编辑:赵苇校对:张凌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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