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学习《条例》要与学习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相结合。新修订的《条例》既实现了纪法分开,也突出了纪法衔接。比如,2018年3月2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对监察委员会的性质、范围等作了明确规定。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即: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这与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的定位相匹配。监察委员会与纪检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监察委员会的范围,就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条例》的处理对象包括党组织,而监察法的监察对象只是人。
在2018年4月1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的《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 (试行)》中,详细列举了国家监委管辖的六大类88个职务犯罪案件罪名。因为时间关系,我重点讲一下贪污贿赂罪。受贿罪,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要依法判刑。也就是说,你只要拿了别人的3万块钱,就是犯了受贿罪。那你说,不是我拿的,是我家人拿的,我不知道。这个叫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跟受贿罪一样。单位受贿罪,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就要立案;对单位行贿罪,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就要立案。总的来说,对于受贿罪,如果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受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如果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在6万元以上;如果自己不知道,家人收了不到3万元,就是违纪,3万元以上,就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里体现了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与《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衔接。
监察委员会在行使监督、调查、处置职权时会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搜查、留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等措施。这里,我要重点讲讯问、询问、勘验检查和留置。讯问,针对的是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目的是拿下口供。也就是说,某公职人员因涉嫌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被立案审查,监察机关可以对其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询问,针对的是案件的证人,目的是获得证人证言。它与讯问最大的区别就是对象的不同。来看案例。杭州市江干区一社区书记周某某收受杭州某公司10%干股,并获得分红120万元。该区监委以涉嫌受贿罪对其立案审查并采取留置措施,随后又对杭州某公司股东沈某某、翁某某、陈某某同时展开询问。起初,这三人显然早就得知了消息,共同约定向周某某行贿的事“打死都不能说”。但在监察机关“各个击破”的询问策略下,这三人的“攻守同盟”被成功瓦解。最终,面对大量不可辩驳的事实和证据,周某某的心理防线也被彻底击破,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原来,若干年前,周某某在当社区书记时曾帮助这家公司违规获得超额拆迁补偿款,而这家公司以干股分红的形式对他进行回报。从这个案件看,监委在查案过程中通过调取银行记录、询问证人证言等方式,逐步形成完整、稳定的证据链,并以此定案。
勘验检查。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直接或者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资格的人员在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比如,房屋面积到底是180平米还是200平米,需要勘验检查;手机里面的短信、微信、通话记录等线索数据甄别,需要勘验检查。注意,这里面有一个问题。监委可不可以直接调查我们的手机?我认为是不行的。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另外,还有国家安全机关。198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通过了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也就是说,只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需要的情况下,才可以查公民个人的手机、邮箱等。那么,监委呢?在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过程中,检察机关的反贪、反渎和职务犯罪预防机构转隶至监察委员会。按理说,监委可以查,但是,宪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就不能查。那怎么办?来看案例。杭州市萧山区监委对该区某派出所辅警汤某以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进行立案。经调查,汤某在担任辅警期间,曾多次向在辖区内经营卖淫场所的綦某通风报信,帮助其躲避警方的清理行动。在讯问、询问过程中,汤某和綦某都承认了此事。但是,仅凭口供和证人证言还不能定罪。为了使证据链完整闭合,调查人员将目光转向了汤某和綦某两人使用的手机。刚才讲到,监委不能直接查手机。那么,萧山区监委是怎么做的?他们很有宪法意识,委托公安机关对汤某的手机进行勘验,通过法定程序收集提取汤某和綦某手机上的电子数据,掌握了直接有力的证据。该区监委用这个方法在不违反宪法的情况下完成了案件调查。这里还要注意一个问题,如果被调查人把手机里面的通信记录、短信等删除了,监委可不可以去运营公司调取?这也是不可以的,只能是委托公安机关来做。
留置,就是取代了原来的“两规”措施。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留置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留置对象不光是受贿人员,也可以是行贿人员。这就是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的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来看深圳的一个典型案例。深圳市某建筑公司法人代表邱某为承揽一项政府投资工程,经由中间人向项目建设指挥部成员贾某“疏通关系”后成功中标,事后支付了800万元。岂料中间3名“牵线搭桥”的人各怀鬼胎,搞层层截留,而贾某实际只拿了20万。最终,当地监委经过调查将受贿和行贿双方移交审查起诉。我们国家监委成立后,将对行贿人的法律责任追究提到了同等重要的程度,行贿人受到刑事责任追究,不正当财产性利益要被全部追缴,从而形成了对行贿行为的强大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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