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支持司法”

如何理解“支持司法”

摘要:当前我国正处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加需要依靠法治,更加需要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通过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实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这将促进法治中国建设迈入系统推进的新阶段。

治国理政离不开“司法”,“司法”是社会治理与和谐的根本保障。国民树立高度的司法意识,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根本体现。2018年8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指出:当前我国正处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加需要依靠法治,更加需要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通过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实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这将促进法治中国建设迈入系统推进的新阶段。作为法院干警,我们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和把握“支持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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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

对于这一点,有人会认为是自相矛盾和重复领导,甚至有人会提出:如果司法坚持党的领导,那么,到底是“党大”还是“法大”?其实,这些都是伪命题。历史证明,党什么时候重视法治,党就兴旺发达,人民就幸福安康。党什么时候不重视法治,就国乱民怨。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和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是高度契合和统一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说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是把党作为一个执政整体而言的,是指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而言的,具体到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就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就不能以党自居,就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我们有些事情要提交党委把握,但这种把握不是私情插手,不是包庇性的插手,而是一种政治性、程序性、职责性的把握。这个界线一定要划分清楚。”

在以往的司法审判实践中,能够干涉或者影响司法机关裁判结论的主要力量是来自于各级法院内部的行政力量和来自法院外部的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个别党政领导以“党的领导”的名义对具体案件“递条子”、“打招呼”,说到底还是想要司法服从这些领导干部的意志,或者说维护特定人员和小团体的权威和利益,并且在事实上形成了一种腐败源,对党的领导有百害而无一利。可喜的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3月30日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已明确将“领导干部”界定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2015年以来,中央政法委先后通报了多起典型案例,一批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受到了惩处。这对司法人员来说,既是一种鼓舞,也是一种鞭策。这就要求我们自觉排除一切来自宪法和法律之外力量的干预,也会倒逼我们严格依法办案,司法腐败的概率就会降低。也就是说,如果党的决定通过党员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中的活动形成了法律,那么,只有这些法律得到最严格的实施,才能更好地体现党的领导。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是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是党作为一个整体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决不能以党委决定改变、代替司法裁判,更不能包办、代替司法机关对具体案件作出处理。因此,严格依法办案不但与党的领导不相冲突,相反倒是更有利于把党的领导在司法领域落到实处。

二、要坚决抵制西方所谓“司法独立”的影响

一段时间以来,一直有人认为“司法独立乃全球普世价值,并无东西方之别”、“反对西方‘司法独立’就是反对法治”、“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就必须让司法体系在政治和组织上绝对地独立于其他任何机构,独立于党的领导”,其实,这些观点要么是别有用心,要么是无知。

首先,完全独立于政治的司法事实上是不存在的。在权力来源上,司法权来自政治权力的划分,所以司法必然具有一定的政治属性。以美国为例,总统在考虑最高法院的法官人选时,几乎都会考虑那些长期跟随、支持本党的法官。据统计,从1787年到1989年总统任命的103个最高法院大法官中,入选时与总统属同一政党的百分比从最低的82.2%到98.6%不等。那么,由于法官的任命要强烈地受到党派政治的影响,其裁判自然不会造成其自身党派难堪。在一定程度上,法官只是穿着黑袍的政治家,其裁判也只不过是政治态度的背书。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法官理查德·波斯纳在进行了大量的实证分析之后认为,法官的裁判存在着大量的非法条主义因素,而这些非法条主义因素中,除了个人的要素(个人的特点和气质、个人的背景特点)之外,主要的就是政治和意识形态的因素,他甚至断言,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是“政治法院”。

放眼全球,各个国家和地区都没有实现完全独立的司法,西方国家所标榜的“司法独立”绝对不可能在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保持独立、中立,其司法独立的神话只是为了平息败诉方的不满而设计出来的;而其相对的独立性只是保证司法权的合理运行,同时反过来通过司法为政治提供正当性。

其次,西方的“司法独立”绝非如一些人所宣传的那么公正和神圣。在西方国家,法官的特殊身份和职业特权,使法官优位于政府官员,利益的驱动会导致司法机关的变异。而阶级的对立和利害的尖锐分化,造就了资本的良心就是法官的良心。其“司法独立”本身就意味着法官不可能按良心办案,可一些人却熟视无睹地说只有“司法独立”才能保证法官按良心办案,这是何等的荒谬!

实践中,西方“司法独立”不仅解决不了司法不公、腐败和冤假错案等问题,而且时至今日这三大问题在西方国家甚至显得愈加严重,丝毫没有好转的迹象。纪录片《孩子换金钱》给出的数据显示:美国每年有200万少年儿童被逮捕,95%是非暴力犯罪,66%被关押的孩子再没有重返学校。这是因为其“司法独立”的体制为了满足私人监狱的入住率和私人老板的利润率,把不该判的判了。熟悉美国历史的人都知道,美国历史上出现了很多错误裁判。白人警察打死无辜黑人,最终法院却不顾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的强烈呼声,在所谓“司法独立”的名义下判决警察无罪,结果引发大骚乱。可是,美国200年司法历史上却仅有8名法官被弹劾,这难道不是其“司法独立”的绝妙讽刺吗?

因此,在面对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诸多与党政司法关系相关的问题时,对于西方的“司法独立”必须在理念和模式上采取排斥态度,坚决避免“削足适履”和“刻舟求剑”,有勇气打破西方法学的法律观和话语霸权,建立具有中国特点的、反映新时代特征的、符合人民利益的法律观和话语体系。

三、改革党领导司法的体制机制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持续推进,司法职业自身的逻辑正在形成并日益制度化,必须以适应司法专业特点的方式维护和坚持党的领导,这是党领导司法的关键。党支持司法的实现方式具体应包括通过权力机关间接切入,发挥司法机关党组的作用和改进工作机制。

“领导”不等于“干涉”,党对司法的领导应定位于对司法方针政策、组织人事和廉政监督的领导,以前存在的政法委直接审批案件、各级党政干部干涉具体办案过程的做法必须废除,这样有利于从制度上落实司法责任制。实践中,党的政策具有宏观性、指导性和大局性,而法律是将党的政策微观化、具体化和规范化的行为准则。并且,专业主义是所有文明进步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法律是一门经过长期研究和实践才能掌握的技艺,只有经过长时间学习和具有实践经验的人,才可以行使司法审判权。因此,党对司法的领导应从以下方面切入:通过立法机关把党的意志依法变为法律;通过权力机关向司法机关推荐优秀法律人才;通过司法机关的党组织充分发挥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通过法定程序对司法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

加强顶层设计、政策推动与基层探索的关系,统筹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和综合配套改革,加快构建权责明晰、监管有力、运转有序的司法权运行机制。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再次将司法责任制提到了新的高度,体现了我们党继续深化、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坚定决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解决司法公正问题,是个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做的工作很多,但司法责任制改革可谓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对其他各项司法改革均具有牵引和统领作用。当前司法责任制的构建,必须以符合司法自身规律的有区别的责任承担形式为保障。如,过于严厉的责任承担可能引起法官的畏葸而不愿承办案件,而过于宽松的责任承担将会使追究成为“纸糊的老虎”。

“党支持司法”是党在处理与司法权关系时的最新和最科学的工作方法,其科学性就在于这是在落实宪法中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原则,这是在党的政策下实施和党的监督下公平正义办案。全体法院干警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一员,以实际行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完善,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乃责无旁贷!

(作者系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员额法官、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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