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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国坤:在法治化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金国坤 中共北京市委党校(北京行政学院)教授

金国坤 中共北京市委党校(北京行政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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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的13个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任务的一项重要内容。今天,我从法治建设角度来学习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

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还提出了具体要求,即:“到二〇二〇年,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完成本决定提出的改革任务,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目标是,到我们党成立一百年时,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上取得明显成效;到二〇三五年,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新中国成立一百年时,全面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巩固、优越性充分展现。”我们再来看党的十九大的提法。首先是,“从二〇二〇年到二〇三五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再奋斗十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到那时……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其次,“从二〇三五年到本世纪中叶,在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基础上,再奋斗十五年,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到那时,我国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将全面提升,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我们可以看出来,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三个方面的时间是一致,这并不是偶然,它们是整体推进的,它们是相辅相成的。

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涵上来看,法治化是治理现代化的一个核心内容。什么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那么,法律制度是制度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治理能力则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离不开以法治的方式来治国理政。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我们党越来越深刻认识到,治国理政须臾离不开法治。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要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以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因此,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

责任编辑:张凌洁校对:张一博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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