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应当学点民法

领导干部应当学点民法

提到学法,大多领导干部首先想到的是宪法,然后是作为行政执法直接依据的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接着可能是其岗位需要的某个领域的管理性法律,如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税收征管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但如果我们说,领导干部应当学点民法,可能有人会感到迷茫。不少人潜意识的逻辑是:领导干部从事国家治理工作,主要是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和工作直接相关的是构成国家治理依据的公法,而民法是调整企业之间、个人之间或企业与个人之间民事关系的私法,和国家治理关系似乎并不直接。这其实是一种误解。

法律是一种规范体系,可以作不同分类,公法与私法即是一种常见分类。公法是以公权力配置为主要任务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私法以私权利界分为重点,典型的私法就是民法、商法。民法包括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目前,《民法典》编纂正在快速推进之中。

领导干部从事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不仅必须掌握公法,而且需要学习私法,尤其是私法中的民法。实践表明,地方政府的很多法律事务直接或间接与民法相关,政府采购、国企改制、土地征收征用、土地确权、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实践中,大量地方政府债务的形成与不理性举债、违法违规担保不无关系。有的领导干部惯于长官意志,动辄改变规则、“运动式”执法、“一刀切”执法,不能最大限度尊重市场主体的理性,不能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能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权利,不善于运用合同安排事务等。凡此种种,深层次的原因还是平等、自由、公平、诚信的民法精神没有入脑入心,平等思维、权利思维、契约思维等民法思维还没有养成。我们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不仅要依据公法,同样也应当依据私法。

恩格斯曾指出,“罗马法包含资本主义时期的大多数法律关系”,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第一个世界性法律”。要知道,罗马法的核心是罗马私法,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主持编纂的《国法大全》也叫《民法大全》,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巨大影响。而在中国的古代文献中,“法”与“刑”通用。中国几千年的法制史主要是刑法史,而民法却始终欠发达。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我们在民法传统、民法文化方面的确有所缺乏,这一课必须补上,而且应当从作为“关键少数”的领导干部开始。

民法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规范、调整社会普通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社会生产、生活的基本准则。婚姻家庭、人格尊严、身份平等、定分止争、财产自由、损害赔偿、财产继承,人的一生,可以说从摇篮到坟墓,甚至摇篮之前的胎儿阶段和人死亡之后的名誉,都在民法的视野之内。民法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终极关怀,正如孟德斯鸠所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民法是百姓权利的宣言书。民法是以权利为单元建立起来的权利大厦,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社员权等,每一类权利类型之下又有不同子权利,权利越是丰富、明确,权力越将规范、克制。

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市场交换是平等者之间的交换,交换的对象是权利,交换的过程是行为,偏离正常轨道的交换行为需要责任机制来矫正。民法规定的主体制度、权利制度、行为制度和责任制度构筑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结构。民法的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现代法治的核心精神。

领导干部学习民法,首先要学民法基本制度,了解基本的市场主体类型、特点,掌握主要民事权利,学会区分有效、无效的法律行为,懂得识别基本民事责任类型及责任风险。其次要学民法基本原则,深刻把握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和公序良俗等的精神要义。平等是市场经济最根本的一项原则,其要义是市场主体参与市场活动的法律地位平等。平等原则不仅要求执法、司法的平等,也强调立法的平等,即要求立法者必须奉行“行为立法”的原则,而不能采用不同主体异其规定的“主体立法”模式。自愿是指民事主体得自主地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其基础是当事人为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基本理念是保障和鼓励人们依照自己的意志参与市场交易。公平是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诚信是指从事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诚实生活、不害他人、各得其所”。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它有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的重要功能。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要树立民法思维。民法思维主要有平等思维、权利思维、契约思维。平等思维要求在资源配置,立法、执法、司法等活动中做到内外资、国企民企一视同仁,公私产权同等保护,反对行业垄断、部门割据、地方保护。权利思维要求认真对待权利。尊重权利并不意味着权利不可限制,但对权利的限制是有条件的,即限制本身也是有限度的,比如征收就应当以公共利益为原则,程序正当、公正补偿。权利的核心是利益,权利所保障的是核心利益。立法立规、作出重大决策要善于平衡好权力与权利、不同主体的权利。契约思维要求尊重契约、善用契约。尊重契约,就要相信市场主体的理性,相信市场的力量,相信社会的自治能力;就要信守契约,既不能“新官不理旧账”,也要避免对“旧账”“照单全收”,毕竟有些“旧账”是违法的、无效的。善用契约,不仅要重视合同的谈判和签订,更要善于运用平等协商的契约方法。

(胡建淼专家工作室供稿)

责任编辑:刘宇同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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