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报告> 文稿> 社会> 正文

褚福灵:建立健全更加可持续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4)

四、正确认识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面临的若干热点难点问题

(一)经济发展与养老保险之间的关系

做好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民生是“指南针”。我们要全面把握发展和民生相互牵动、互为条件的关系,通过持续发展强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物质基础,通过不断保障和改善民生创造更多有效需求。一方面,经济发展是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另一方面,养老保险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经济发展。

(二)建立健全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根据1994年世界银行提出养老金“三个支柱”的概念,养老金可以划分为以政府实施普遍保障的“第一支柱”,在我国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职业群体缴费形成的“第二支柱”,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以私人性养老金储蓄投资形成的“第三支柱”,包括商业养老保险和目标日期基金等。在我国,还有由中央财政拨款形成的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即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作为“第一支柱”的重要补充。我国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目前,我国在“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的基础上,启动建立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工作。其中,推进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及推广,标志着我国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制度建设正式启动。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

基本养老保险为劳动者老年退休后的生活提供定期收入来源,是社会保险体系中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内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是我国养老保险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养老保险政策顺利运行的重要保障。

(四)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责任主体

1.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按照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目前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省份可降至16%。

2. 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第六十条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例,个人缴费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最低为上年全市职工工资的60%,最高为上年全市职工工资的300%)的8%缴纳。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3. 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我们要正确认识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构建责权清晰、保障有力、高效运行的养老保险运行体制,建立健全更加可持续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责任编辑:吴自强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