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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向华:做好疫情防控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3)

(二)要加大对传染病防治法的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依法行动、依法行事

在全民守法上发力

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加强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组织基层开展疫情防控普法宣传,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治意识,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强化疫情防控法律服务,加强疫情期间矛盾纠纷化解,为困难群众提供有效法律援助。

疫情发生后,公民应该遵守法律法规,配合政府进行各种疫情防控的工作,但仍然有一些人拒不执行,收到了法律的惩处。下面我们列举一些案例:

2020年1月28日,在昌平区南口镇陈庄村,吴某(男,17岁)因未携带出入证,与社区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发生纠纷,后殴打工作人员、损毁村口隔离体检设施,并以扬言患有肺炎等方式滋事。吴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昌平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2020年2月4日14时许,在顺义区后沙峪地区铁匠营村,曲某某(男,33岁)酒后拒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辱骂、推搡社区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并强行冲闯门岗。曲某某因寻衅滋事被顺义公安分局依法行政拘留5日。

2020年2月7日,在西城区某社区,韩某(男,47岁)拒绝社区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登记、测量体温等工作,派出所民警迅速开展处置。韩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并将民警打伤。韩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西城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2020年1月31日15时30分许,社区志愿者许某在上海市闵行区一小区门口根据社区安排开展疫情联防工作期间,访客毛某驾驶车辆欲进入该小区。根据该社区疫情防控工作规定,非小区车辆不得进入小区。许某遂向毛某解释了相关规定并要求毛某予以配合。毛某随即打电话通知住在该小区内的被告人凌某及妻子吴某到场。被告人凌某及吴某到场后对志愿者阻拦外来车辆进入小区的疫情防控规定不满,肆意纠缠、辱骂、推搡被害人许某,同时拒不听从小区保安及其他围观人员劝阻,致使矛盾不断升级。后被告人凌某趁被害人许某不备,徒手将许某摔倒在地并骑坐在许某身上对其实施殴打,致使许某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腰椎体压缩性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公诉人认为,被告人虽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但是,在目前疫情防控的非常时期,维护良好的疫情防控秩序是维持社会管理秩序的首要内容,凌某肆意破坏疫情防控秩序的行为是对社会管理秩序的最严重破坏,应从重处罚。法庭当庭宣判,对被告人凌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2020年2月5日,被告人张某驾车由锦州向盘锦方向行驶,途经一处防疫检测卡口时,逆行不听指挥,擅闯卡口,将执勤辅警王某刮倒致伤。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自首。2月11日下午,案件被移送至盘山县法院立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在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疫情防控职责,严重妨害防疫工作秩序,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以严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予以支持,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5个月。张某当庭表示服判,不提起上诉。

2020年2月14日,贵安新区公安局湖潮派出所依法查处一起违反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2月13日下午,贵安新区湖潮乡某农庄老板雷某华与侄子雷某、雷某伟等5人聚到农庄,下象棋、打篮球,晚上小聚一番,推杯换盏之后还未尽兴,不戴口罩到河边露台唱歌狂欢,拍视频发朋友圈炫耀。在疫情面前没有旁观者,14日上午10时许,他们晒出聚集狂欢视频被群众举报,湖潮派出所值班民警接警后,立即驱车前往车田村将5人带回派出所进行询问。在事实面前,雷某华等5人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聚集饮酒聚餐规定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湖潮派出所对雷某华等5人处罚款。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李家山镇汉水沟村村民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近日返宁后,拒不执行西宁市关于“重点地区人员需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的要求,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归宁日期信息,有意隐瞒其子与其一同从武汉返宁的事实,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苟某父子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隔离收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预防防控突发传染疾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114条115条规定,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现西宁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已对苟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进行立案调查。

刻意隐瞒病情或者不如实报告旅居史的“新冠肺炎”病人,若造成病毒进一步扩散传播,给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带来危险的,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安全罪。根据现行法律,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且直接导致他人患病后重伤、死亡的,或直接导致大量密切接触者(尤其是医务人员)被隔离观察等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因“隐瞒病情、不如实报告”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条件较多,但较为清晰。如,在疫情防控期间,明知自己有不明原因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且近两周内有武汉旅行、居住史或有与其他已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有过密切接触史;在社区(村委会)、疾控中心等工作人员调查询问时,或在医生问诊时,对上述症状或对自己的旅居史、接触史等情况不做如实说明,后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在没有接受隔离治疗或未自行采取有效隔离措施情况下,肆意出入人员密集场所,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与他人进行密切接触,上述行为属于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的行为,如该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在此期间,有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且直接导致他人患病后重伤、死亡的,或直接导致大量密切接触者(尤其是医务人员)被隔离观察等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此外,“隐瞒病情、不如实报告”还可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丛卓义说,在当前的防疫期间,明知自己有不明原因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且近两周内有武汉旅行、居住史,或有与其他已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有过密切接触史;在社区(村委会)、疾控中心等工作人员调查询问时,或在医生问诊时,对上述症状或对自己的旅居史、接触史等情况不做如实说明,后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拒绝接受强制隔离或治疗,期间虽采取一定防护措施,但因过失仍未避免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安全的,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疫情防控,践踏法律规定就是做病毒帮凶、与公众为敌。如果不懂得对自己负责,那就必须为违法担责。守住法律的底线,就是守护公共安全的红线;约束个人的行为,就是对公共利益最大的贡献。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加大对危害疫情防控行为司法力度,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适用《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实施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理措施。加强对相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及时处理,定分止争。

自从疫情暴发以来,随着各地防控措施的不断升级,一些防控方面的违法现象就不断发生,在个别地方还愈演愈烈。违法的主体,有个别地方政府,也有众多的基层社区、村委会;违法行为的种类,从罚款、殴打、强制“学习”、游街示众等个人行为到“一律劝返七省市人员”的政府行为,不一而足;违法行为的性质,从剥夺居住权已经演变为对基本生存权、人格尊严的广泛侵害;违法行为的受害者,有居家打麻将、打扑克的普通群众,有下班不能回家的医护人员,有被迫“高速流浪”的外地司机,更有手持外地身份证被拒之小区门外的庞大群体。

新冠肺炎防控的关键期,各地针对疫情形势出台了相应的举措,绝大部分地区居民积极响应配合,同心协力抗击新冠肺炎。不过与此同时,也有极个别地方出现了拒不配合或任性执法的情况。对此,公安部提出明确要求:严禁过度执法、粗暴执法。

有些疫情并不严重的地方采取了一些过火的措施,“劝离”非本地户籍员工,遣返非本地户籍人员,或对外地员工返城时间采取一刀切式的推后。这种做法过犹不及,并不妥当。

这些简单粗暴的做法,显然已超出了合理合法的范围,不仅无助于疫情防控,还会引起民众反感,带来负面影响。野蛮行径、粗暴执法不仅暴露对法律的无知,涉嫌违法,更践踏人的尊严。疫情防控,应把以人为本的理念做到实处。2020年2月18日,国务委员、公安部长赵克志对公安民警依法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赵克志强调,要在当地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坚决贯彻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坚持依法履行职责,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禁过度执法、粗暴执法。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法律法规,加强风险评估,依法审慎决策,严格依法实施防控措施,坚决防止疫情蔓延。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防控疫情,主要包括:

第一,对患者或疑似患者依法采取隔离措施。

第二,采取切断传染病传播途径的紧急措施,如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第三,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第四,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依法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但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第五,加强和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建设,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或者根据传染病救治需要设置传染病医院。当前,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切实履行法定职责,采取疫情防控措施,这些是必要的,也是有法律依据的。希望大家为了全社会的安全,多一份理解、支持和配合,携手并肩、共同努力,力争早日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必须主体适格、措施适度

所谓主体适格,也就是说这些防控措施只能由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法实施,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批准擅自采取设卡拦截、断路堵路、阻断交通等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所谓措施适度,也就是说根据法律规定,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也要与疫情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总之,依法办事,依法科学有序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是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国家工作人员都应当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没有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王瑱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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