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环境监管中加强企业产权保护

在环境监管中加强企业产权保护

提到产权保护,我们通常想到的是知识产权保护。在环境治理领域,涉及企业产权保护的问题吗?近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出台《关于在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过程中加强企业产权保护的意见》,提出在环境监管中应切实加强企业产权保护的理念,对这个问题给出了明确答案。

一直以来,相当一部分人都没有意识到环境监管中涉及保护企业产权的问题。近几年来,随着查封扣押等新监管手段的施行和污染防治攻坚战、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推进,污染治理力度之大、制度出台频度之密、监管执法尺度之严前所未有。但在此过程中,一些不当的环境监管行为可能会对企业产权造成误伤。一些地方在生态环境立法、执法、行政管理和政策标准制定与落实过程中,存在落实产权保护制度不规范、不全面、不精细等问题。

比如,有的环境政策标准不连续、不稳定,调整过快,企业这边刚按新标准上设备,那边更新的标准又出来了,又得上新设备,前面投入整治的资金打了水漂。再比如,在公开环评文件等企业环境信息时,把属于企业商业秘密的生产流程、专利技术、投资意向、项目规划等信息泄露给商业竞争对手。还有的地方机械理解甚至曲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政策、生态红线规定等,擅自扩大畜禽养殖禁养区,搞“无猪镇”“无猪县”,甚至强拆手续合法的养殖场。有的地方对“散乱污”企业认定标准掌握不当,搞“一刀切”,强制关停一些合法企业,还有的地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太任性,动辄顶格,让企业付出了法律规定之外的财务成本等。这些不依法、不规范的监管行为,直接或间接侵害了企业产权。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经济主体财产权的有效保障和实现,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依法有效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的财产权,才能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增强社会信心,形成良好预期。

企业最在乎的是经济效益,最珍惜的是产权。对企业污染排放实施监管,是生态环境部门的法定职责,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保障企业产权不受侵害。

清理完善政策法规及标准,修改、废止生态环境领域不利于公平竞争的市场准入政策措施,细化企业关停整治标准、“散乱污”企业及集群认定与整治规范等制度标准。制定出台生态环境政策法规标准时,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加强合法性和公平性审核。颁布实施新的强制性排放标准,应为企业产品与工艺升级和治污设施改造预留足够时间。

在日常监管方面,信守政府承诺,推行信用监管,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减轻企业负担。对列入《环保信任企业名单》和豁免范围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对守法记录良好且无环境信访投诉的企业除“双随机”检查之外当年不再进行现场检查。加快新技术新手段应用,探索“互联网+监管”,依托卫星遥感、无人机等人工智能手段开展非现场执法检查,借助常态化在线监测,及时捕捉企业的异常状况,及时准确发现和预警企业环境污染问题,实现精准“点杀”。

向社会公开发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权力清单,统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坚决取消不必要的执法事项,探索建立政府不同部门间随机联查,合并涉企检查事项,避免重复检查和过多的分散检查。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时,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做到移动执法系统覆盖和执法记录仪联网使用两个100%。慎重采用强制措施,严格实施查封、扣押。严格落实既依法依规又科学合理的原则,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空间需要和区域性产业结构发展规划,防止工作单一化、简单化,避免合法合规企业不必要的关停或者搬迁。

统筹生态环境督察和专项行动,严格控制专项行动数量和范围。严禁为应付督察检查而采取“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敷衍应对做法。不得因某一企业违法行为或某一类生态环境问题,对全区域或全行业不加区分一律实施停产关闭。特别是对涉及民生的产业或领域,更应当妥善处理、分类施策、有序推进,坚决禁止搞“一刀切”行为。

加强环评和执法环节信息把控,严格回避涉及企业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内容,精准保护知识产权,维护企业核心竞争力。

完善产权保护援助机制,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坚持企业接待日制度,尊重并鼓励企业依法反映解决涉及产权保护事项,及时回应企业合理诉求。建立多方磋商协调机制,积极为企业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帮助企业协调反映环保问题以及做好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事项,有效化解矛盾问题,增加企业安全感、公平感、获得感。

责任编辑:王妗校对:张弛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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